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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受限空间作业时的缺氧窒息、中毒和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保证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受限空间
        除符合以下所有物理条件外,还至少存在以下危险特征之一的空间称为受限空间:
        1.物理条件
        (1)有足够的空间让人员可以进入并进行指定的工作;
        (2)进入和撤离受到限制,不能自如进出;
        (3)并非设计用来给人员长时间在内工作的空间。
        2.危险特征
        (1)存在或可能产生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
        (2)存在或可能产生掩埋作业人员的物料;
        (3)内部结构可能将作业人员困在其中(如内有固定设备或四壁向内倾斜收拢)。
        注:受限空间可为生产区域内的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的空间或场所。
        (二)特殊受限空间
        下列情况均属于特殊受限空间:
        1.受限空间内无法通过工艺吹扫、蒸煮、置换处理达到合格;
        2.与受限空间相连的管线、阀门无法断开或加盲板;
        3.受限空间作业过程中无法保证作业空间内部的氧气浓度合格;
        4.受限空间内的有毒有害物质高于GBZ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三)进入
        当身体任何部位越过受限空间的口径,并足以让整个身体能够进入受限空间的开口平面时的一个起始动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公司服务的外包单位和承包商。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机动设备处是检维修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的管理部门,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六条 工程部是新、改、扩建项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管理部门。对于设有项目部的项目,负责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对于未设项目部的项目,组织施工单位编制、审核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提供进入受限空间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七条 生产运行处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工艺准备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工艺方),提供安全措施资源保障。
        第八条 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维护和管理本办法。
        第九条 设备检修部负责检维修作业的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方案的审核,并参与作业风险评估,组织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十条 属地单位是其管辖区域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负责实施工艺处理、能量隔离与上锁挂牌,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审核作业方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对作业过程实施监护和监督,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一)受限空间作业批准人
        1.负责确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风险识别与评估,制订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3.负责制定书面应急预案及组织应急演练;
        4.负责确定受限空间的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5.负责安排属地方监护人员,明确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的联络方法;
        6.负责审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7.对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二)工艺工程师
        1.负责编制作业前工艺处置、作业过程中工艺安全保障方案,指导操作人员按方案进行工艺系统准备,向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险性等情况。
        (三)安全监督人员
        1.负责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字迹清楚;
        2.负责监督现场工艺和设备风险削减措施的落实情况;
        3.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的审查;
        4.负责监督现场作业是否按作业许可证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作业单位
        (一)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
        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指定监护人(作业方);
        3.负责编制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方),严格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和安全工作方案施工;
        4.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终止作业;
        5.对受限空间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作业申请人
        作业申请人为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申请,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
        2.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
        1.持有经批准的有效《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2.严格执行预先制定的安全措施,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拒绝作业。要时刻掌握工作区域的情况,作业环境发生改变,立即停止工作,并报告不安全的状况;
        3.作业时与监护人要有约定的沟通方式,并始终保持沟通联络有效;
        4.监护人不在现场不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任务、地点(位号)、时间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符不作业;不正确佩戴使用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检测报警仪、可燃气体报警仪、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不作业;遇有违反本办法强令作业或削减风险措施没落实,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根据受限空间环境情况(狭小、垂直的空间等)佩戴安全绳以备联络救援;
        6.作业结束之后,清理现场并确保现场处于安全状态。
        第十二条 监护人
        (一)持有有效监护人资质证明,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负责监视作业条件变化情况及受限空间内外活动过程;
        (三)掌握作业人员情况并与其保持沟通,负责作业人员进出时的清点并登记名字;检查作业人员着装、工具袋、通讯设施、氧气/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个人气体防护器材、安全绳等的佩戴使用情况;
        (四)清楚应急联络电话、出口、报警器和外部应急装备的位置并能及时正确应用;
        (五)在入口处监护,防止未经授权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六)紧急情况下不得盲目进入施救,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出救援信息;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配合施救人员在受限空间外实施救援,并做好监护。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只有在没有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法能完成工作任务时,才考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十四条 进入受限空间执行作业许可制度,需办理《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无有效《作业许可证》及《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任何人身体的任何部位禁止进入受限空间。
        第十五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要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辨识危害因素,评估风险,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编制安全作业方案(包括应急预案),各类防护设施和救援物资配备到位。应急预案制定指南见附录B。
        第十七条 进入受限空间前,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相关的人员都要接受培训。培训指南见附录C。
        第十八条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要将相关的作业许可、安全作业方案、应急预案、连续检测记录等文件存放在现场。
        第十九条 监护管理要求
        (一)对于一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要由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分别指派至少一名监护人员。
        (二)公司内监护人参加公司人事处组织的专项培训,考试合格后由人事处发放监护资质证明。作业单位的监护人由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监护资质证明。
        (三)属地单位监护人要熟悉岗位的生产过程和周围环境情况,掌握所进受限空间的工艺过程,了解置换和通风情况,核对盲板图和现场盲板实际安装设备状况,掌握气体分析结果;作业单位监护人要掌握作业人员数量、作业动态和受限空间内环境变化情况,了解气体分析结果。监护人要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出现问题能正确及时处理,有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理能力,熟练掌握现场配备应急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监护时佩戴明显标志,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作业现场,位于人员出入口5米范围内并能直视人员出入口、安全绳;保持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联络;临时停止作业时,作业人全部撤出受限空间后,监护人收回作业许可。
        第四章  受限空间辨识
        第二十条 属地单位对每个装置或区域进行辨识,确定受限空间的数量、位置,建立受限空间清单,并根据作业环境、工艺设备变更等情况动态更新。
        第二十一条 针对辨识出的每个受限空间,预先制定安全作业方案(HSE作业计划书)。每年对所有的安全作业方案进行评审。评审指南参见附录D。
        第二十二条 对于用钥匙、工具打开的或有实物障碍的受限空间,打开时要在进入点附近设置警示标识。无需工具、钥匙就可进入或无实物障碍阻挡进入的受限空间,要设置固定的警示标识。所有警示标识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经授权才允许进入的词语。
        第二十三条 经辨识为特殊受限空间的作业,由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属地单位、设备检修部、安全监督部门、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价,制定可靠的安全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进入特殊受限空间作业前,防护措施要有效落实,必要时由属地单位组织所有相关人员进行模拟演练。
        第二十四条 有些区域或地点不符合受限空间的定义,但是可能会遇到类似于进入受限空间时发生的潜在危害,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管理。
        (一)未明确定义为“受限”的空间。如惰性气体(氮气、氩气、二氧化碳等)吹扫的空间,可能在空间开口处附近产生气体危害,此处可视为受限空间。在进入准备和进入期间,要进行气体检测,确定开口周围危害区域的大小,设置围护和警示标志,防止误入。
        (二)围堤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围堤,可视为受限空间:
        1.高于1.2m的垂直墙壁围堤,且围堤内外没有到顶部的台阶;
        2.围堤区域内,作业者身体暴露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3.可能存在比空气重的有毒有害气体。
        (三)动土或开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动土或开渠,可视为受限空间:
        1.动土或开渠深度大于1.2m,或作业时人员的头部在地面以下的;
        2.在动土或开渠区域内,身体处于物理或化学危害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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