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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炼化企业设备管理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12月26日
第八章 防腐蚀管理
第五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设专职防腐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腐蚀计划、监测、建档等技术管理及防腐蚀施工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易腐蚀设备、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建立腐蚀档案及腐蚀卡片。要认真做好介质成分、操作温度、腐蚀速度的记录,并定期进行腐蚀检查和监测,并详细描述腐蚀状况及腐蚀形态,一并存入设备腐蚀档案中。
第五十六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采用行之有效的防腐新技术、新材料,以保证设备的防腐蚀性能。对腐蚀严重,在苛刻条件下运行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成物),要成立防腐攻关小组,组织技术攻关。
第五十七条 要考虑工艺操作条件变化对腐蚀的影响,凡工艺条件必须变更时,要有相应的防腐措施,并需经生产部门会同设备管理部门批准。要严格控制腐蚀环境,严禁任意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
第五十八条 要加强防腐工程的计划管理,凡需防腐蚀的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单位应填写防腐项目计划表,并详细说明使用的工艺操作条件,实施的初步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审定,编入年、季、月度检修作业计划下达实施。
第五十九条 已有防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或任意修改原防腐措施。确系不当的应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防腐蚀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研究,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条 防腐蚀设备的施工、安装,均应制定规程,以保证施工质量和人身安全。凡需进行防腐的设备,由生产部门填写任务书,将设备处理干净合格后方可交施工部门施工。竣工后由设备管理部门、施工部门和生产部门共同验收。设备、管道、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可结合大检修进行防腐刷漆工作。设备、管道刷漆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检修时要尽可能不损坏防腐层。如防腐层受到损坏,必须经修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章 动 力 管 理
第六十一条 加强动力系统管理,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划分动力系统设施的管理责任,制定各项动力系统管理制度。做到:生产有计划、质量有指标、消耗有定额、节约有措施。机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搞好综合平衡,保证水、电、汽、风、氮系统的安全平稳长周期地运行和供应。
第六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生产部门,在保证系统、长周期、安全、稳定运行条件下,搞好经济运行,同时对本单位的动力系统做好事故状态下特殊运行方式的预案,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保证动力供应,防止事故扩大。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要按股份公司要求成立节水领导小组,在保证水质的同时做好节水管理工作。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工业水、循环水、锅炉软化水、脱盐水等的分析、试验、测试、应用研究等工作。监督供水和循环水系统的各项参数及指标,做好水处理的工艺操作、药剂管理和各种冷换设施的垢蚀及换热效果的监测(详见《股份公司炼油化工企业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必须认真做好下列专业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电力系统。
(1)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2)做好绝缘监督及防外力破坏等措施,并加强电气防雷、防污闪和防静电接地等管理。
(3)自备电要做好化学监督、金属监督、仪表监督。
(4)要设专人负责继电保护管理工作,防止误动、拒动和越级跳闸事故,因基本建设等原因新增负荷后必须对分级继电保护系统重新核算。
(二)加强供风管理,严格控制仪表风的露点、油尘等指标,保证供风的质量和压力,确保仪表等设备的正常运行。对仪表风系统要定期进行检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挪做别用。
(三)加强蒸汽的供用管理,做好尾气、冷凝水的回收和余热利用。
第六十五条 采用有效措施,做好防震、防雷、防台、防汛、防潮、防小动物、防误操作、防爆管以及防冻、防凝保温工作。防止和杜绝跑冒滴漏,节约能源。
第六十六条 各单位的实际动力消耗均应安装计量仪表计量,做到计量准确,灵敏好用。
第六十七条 制定水、电、汽、风、氮的供应管理办法,严格履行动力系统增容接引审批手续,凡需要改造的动力系统设施,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八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参加基本建设、技术措施、安全措施项目的规划、审查、设备选型和调试验收工作。要加强隐蔽工程竣工图的管理,并逐年补充完善,保证其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六十九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近、中、远期动力发展规划。
第十章 仪表自动化管理
第七十条 仪表自动化设备包括测量监测、控制、在线质量分析仪表、数据采集系统、过程控制计算机、执行器及由它们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和安全保护报警联锁系统。
第七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要在主管领导、设备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管理,建立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的管理责任,实行科学管理,确保仪表自动化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十二条 要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定相应的维护、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信息反馈,及时掌握运行情况,定期检查、考核,提高使用质量和仪表四率(完好率、使用率、控制率和泄漏率)水平。
第七十三条 加强关键联锁报警控制系统及PLC、ESD的管理,使其处于良好状态。未经厂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随意解除联锁或变更设定值,以保证安全生产。
第七十四条 仪表定期检定周期按有关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在连续生产的装置中无法按规定周期检定的,其检定周期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上按装置检修周期进行检定,特殊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七十五条 加强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电源、风源、伴热及空调系统等的维护管理,保证专线专用,达到技术要求。
第七十六条 新建装置、更新或技术措施的重点项目的仪表自动化设备的选型要征求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意见,报领导审批,设备管理部门要参与验收。新安装的仪表自动化设备应有严格的移交手续,附件、工具、资料要齐全。
第七十七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掌握国内外仪表自动化新技术发展动态,组织技术交流,进行专业培训。应注意培养复合型仪表自动化技术人员和维修人员。
   第七十八条 操作工人应通过学习、培训,掌握仪表自动化设备的简单原理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一章 备品配件管理
第七十九条 必须加强备品配件的管理,建立健全备品配件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理顺备品配件各管理环节的关系和责任,保证及时供应、价格合理、质量合格的备品配件。
    第八十条 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管理水平;积极推行零库存、社会储备的管理方式,努力降低备品配件储备资金的占用;采用比质比价、市场竞争的原则订购备品配件。
第八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有统一的备品配件归口管理部门,备品配件的入库验收、仓储、发放等工作可按关联交易原则,委托未上市企业实施。
第八十二条 备品配件管理应具有以下基础资料:
    (一) 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二) 设备的配件目录和设备清册;
    (三) 配件图册及有关的装配图;
(四) 备品配件账目及卡片。
第八十三条 设备管理部门应组织管理人员,负责图纸资料、备品配件的测绘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不断提高备品配件的有图率。
如因设备设计变更、结构改进,材质代用等,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对原图纸(包括蓝图和底图)进行修改,必须有修改人、审批人签字,并注明更改部位文件号及更改日期。
第八十四条 定额管理要按既能保证设备的正常生产检修、维修使用,满足设备安、稳、长、满运行的实际需要,又不造成超储和积压的原则。组织编制本企业备品配件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并每隔三年修改补充一次(储备定额计算公式附后)。
第八十五条 计划管理及加工订货。配件计划管理是确保配件及时供应的关键,是进行加工订货的依据,要按照全年设备检修计划和储备定额,制订出年、季、月配件需要计划,经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确定自制、订货、外协、修旧等不同渠道。供应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十六条 国外订货。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国内尚不能制造或国内制造很不经济需要进口的,由设备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成套引进装置和单机进口设备的备品配件,要立足于国内加工制造,为此,必须积极认真地做好备件的测绘和试制工作,以加速进口备件的国产化。
第八十七条 备件库管理。备件库的管理要正规化、科学化,要制订严格的验收入库、保管、保养、发放出库的规章制度。保管工作要做到材质明、图号准、不损坏、不变形,账,卡、物三相符。关键备件、进口备件的发放要实行以旧换新。入库备件要有产品合格证,对材质要求极严格的备件要有材质化验分析。库存备件要定期进行抽检和复验,以确保备件质量。
第八十八条 对存放过长又无合格证的备件,需经技术鉴定后方可发放。对淘汰设备的配件,质量低劣以及年久锈蚀严重的备件,应及时按股份公司有关资产报废规定认真处理。
第八十九条 在做好配件管理同时,要做到配件的正确使用、正确安装、正确维护和保养。对关键配件的非正常损坏,要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查清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妥善处理。
第九十条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先进手段,开展配件的修复工作,配件的修复要做到经济合算,保证质量。
第十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十一条 设备管理部门要会同财务(资产)部门加强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认真建立固定资产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固定资产每年必须进行一次清查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发现问题,查明原因,认真处理。机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能力、使用年限、大修理次数、迁移调拨、更新报废和净值、残值的查定,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原值、净值、折旧、残值等进行财务核算。
第九十二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交付后,由财务(资产)部门逐项登记填写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
第九十三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取折旧费。长期停用的固定资产检修后应予以封存。对未满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将折旧一次提清,分摊进入成本。对设备改造后新增的价值,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增值手续。
第九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必须按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在企业内迁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同意,设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固定资产在股份公司内部转移,由调入单位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调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报专业公司审批并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九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财务资产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
    第九十六条  因技术改造或技术措施拆除的闲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要及时办理入库,妥善保管。需外调处理的,应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并上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九十七条 闲置的旧设备要重新使用时,必须经过全面的技术检验,确认符合技术要求,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十八条 为盘活资金,鼓励对报废、闲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理,但必须经设备管理、财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十三章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管理
第九十九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振动的设备和管道)以及任意开孔、拆除。
第一百条 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作出具体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零一条 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一百零二条 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观测,作出记录,发现隐患提出解决措施并及时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第一百零四条 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被侵蚀下沉。
第一百零五条 厂区道路,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和污水,不准随意破坏。如施工需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动土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第一百零六条 对路面有破坏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厂区道路上行驶。
第一百零七条 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证方可施工。
    第一百零八条 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章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设备基础资料管理是设备管理的主要基础工作之一,必须齐全、准确、整洁、规格化。及时整理填写,不断充实完善。管理人员变更时,必须认真按项交接。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逐步实现技术资料、档案的数字化、网络化,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
第一百一十条 各地区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管理的设备基础资料主要包括:
(一)主要设备的设备档案:
(1)设备总说明;
(2)附属设备明细表;
(3)润滑说明表;
(4)安装试车记录;
(5)设备定期检查检测记录;
(6)设备事故记录;
(7)重大缺陷记录;
(8)设备运转时间累计;
(9)设备检修记录;
(10)设备技术改造记录;
(11)主要配件更换记录;
(12)设备腐蚀记录。
(二)设备台账。
(三)锅炉、压力容器及一、二、三类工业管道档案。
(四)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备品配件目录、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
(六)设备结构图册及易损件测绘图纸。
(七)安装、检修竣工资料(包括各类检修规程、手册、图册;重大检修方案;设备检修、试验与技术鉴定记录,各种技术总结,下发的各种技术文件及上报的各类报表)。
(八)设备事故记录及事故报告。
(九)静密封点台账。
(十)设备防腐档案。
(十一)设备润滑手册。
(十二)设备考核指标记录。
(十三)设备调拨、封存、报废记录。
(十四)各类动力规程,包括运行、操作、试验、安全、事故处理等规程。
(十五)水质报表。
(十六)动力系统模拟图。
(十七)供电系统一、二次接线图。
(十八)爆炸危险场所区域划分图。
(十九)主要管网图、地下管网图和电缆图。
第一百一十一条 各生产装置要建立健全本装置所管辖范围内的设备基础资料。
第一百一十二条 设备检修后必须有完整的交工资料,由检修部门交设备管理部门和设备所在单位,一并存入设备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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