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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7日
 生产装置
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2.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3.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4.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5.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6.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7.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的有关规定执行。
8.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9.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 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7.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8.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9.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10.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11.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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