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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仪表车间仪器仪表及自动控制管理制度

  
评论: 更新日期:2018年07月22日

第三十条 仪表车间必须建立系统硬件设备档案、软件档案,建立必要的台帐,建立《操作日志》和《维修记录》,必须建立健全网络结构示意图,硬件配件清单和I/O分配表。
第七章  仪表联锁保护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联锁分为工艺联锁和设备联锁,根据其重要性,分成A、B两类。其中关键、重要的工艺系统联锁和可能涉及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损坏或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联锁划为A类联锁。
第三十二条 仪表车间根据上述定义将所管装置内的联锁进行分类,汇编整理为联锁分类一览表,报公司生产技术科进行审核后,上报到公司;经公司主管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联锁需要变更(包括设定值、联锁程序、原理等的变更)、解除、恢复、取消时,应事先由甲醇车间提出申请,由甲醇车间办理审批单,生产技术科审核。在审批单上应写明原因、实施方案及采取的防范措施,有仪表车间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A类联锁保护系统解除由工艺设备提出,副主任以上人员签字同意,公司生产科或设备科负责人批准。对涉及装置和大型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联锁的解除,生产科根据实际情况上报公司主管总工程师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获准同意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变更、解除、恢复、取消后,实施前必须到安全科办理联锁工作票,票上详细注明作业依据、作业执行人及作业监护人、作业内容和作业时间等。
第三十六条 为杜绝误操作,必须采用双人操作的方式,一人操作、一人现场监护。操作前应细检查核对联锁状况,在操作过程中应与工艺操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作业完成后,作业人和监护人必须在联锁工作票上详细记录作业内容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联锁的解除期限最长为6个月。超过6个月仍不能投用的联锁必须重新办理审批单。具备投用条件的联锁,应及时办理恢复投用手续,及时恢复投用。
第三十八条 新装置投料试车前或设备检修后投运之前,应对所有的联锁回路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对联锁保护系统进行联校。新装置的联锁检查试验由仪表车间组织相关单位在开车前完成,并按试验结果填写联锁试验单,由参加联锁检查的人员签字后作为资料存档。装置修理后联锁试验由仪表车间组织电、仪专业人员会同工艺人员一同进行试验,按试验结果填写试验单,参加联锁试验的人员要在联锁试验单上签字。联锁试验单一式三份,设备科、生产科、安全科各保存一份。
第三十九条 重要联锁保护系统必须有明显标识。
第四十条 新增联锁保护系统必须做到图纸、资料齐全。
第四十一条 联锁保护系统的紧急停车按钮,均应设有可靠的护罩。
第四十二条 联锁系统的盘前开关、按钮由操作人员负责操作,盘后开关、按钮由仪表人员负责操作。仪表人员在处理联锁系统时,如果需要操作盘前开关、按钮等,必须事先和工艺负责人联系,获准后由操作人员进行操作。作业完成后,必须及时通知操作人员,由操作人员确认工艺状况,将开关、按钮等复位。
第四十三条 联锁保护系统所用器件(包括一次检测元件和执行元件)、运算单元等应按各自规定的校验标定周期进行校验和标定,通常可借装置停车大检修进行检修、校验、标定。新更换的元件、仪表和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和标定合格后方可装入系统。
第四十四条 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7-2004)要求进行。
第四十五条 联锁保护系统应具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其种类和数量根据储备标准和备品配件管理规定贮备。
第八章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设施,如有可燃、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无论是引进项目还是国内配套项目,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配备可燃、毒性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四十七条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配置、选型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的规定。报警仪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可燃气体报警器的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定要求,并取得国家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国家指定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
(二)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三)根据使用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类型;根据使用场所被检测的可燃性气体的类别、级别、组别,选择检测器的防爆等级、组别。
(四)当使用场所存在能使检测元件中毒的硫、砷、磷、卤素化合物等介质时,应选择抗毒性检测器。
(五)多点式指示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的位号。
第四十八条 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的安装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一)根据可燃、毒性气体的密度和主导风向,确定检测器的安装高度和位置。
(二)检测器宜安装在无冲击、无振动、无强电磁场干扰的场所。
(三)尽可能减少雨水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四)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安装安置,应考虑便于操作和监测的原则。报警器应有其对应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的分布图。
(五)检测器的安装和接线应按制造厂规定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防爆仪表安装接线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加强对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及检修管理。
(一)检测器为隔爆型时,不得在超出规定的条件范围下使用;在仪表通电情况下,严禁拆卸检测器。
(二)每日巡回检查时,应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指示、报警系统是否工作正常;经常检查检测器是否意外进水,防止检测元件浸水受潮后影响其工作性能。
(三)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检定每年不少于一次,由仪表车间统一安排。根据环境条件和仪表工作状况,仪表工每三个月通气一次,检查和试验报警仪是否正常,填写相关纪录。检定、校准人员应取得有效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第五十条 可燃气体报警器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要求进行。
第五十一条 可燃气体报警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第五十二条 可燃气体报警器需停运、拆除、增加,由生产科申请,安全科批准后由仪表车间安排具体施工、作业等。
第九章 在线分析仪表管理
第五十三条 在线分析仪表的配置、选型应遵循《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 3005-1999),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在线分析仪表的选用和配置。在线分析仪表选型应考虑以下原则:
(一)选用的在线分析仪表应技术成熟、性能可靠,操作、维修简便。
(二)选用的分析仪表技术应满足被分析介质的操作温度、压力和物料性质的要求;仪表的各种技术指标,必须满足工艺流程要求。
(三)用于腐蚀性介质测量或安装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在线分析仪表,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四)用于控制系统的分析仪表,其线性范围和响应时间须满足控制系统的要求。
(五)当在线分析仪表需要与DCS进行数据通信时,应有通用的通信接口,其通信协议、通信速率应和DCS系统一致。
第五十四条 在线分析仪表的使用、日常维护、故障处理和检修的管理。
(一)在线分析仪表的操作及维护保养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严格执行在线分析仪表有关定期检查,定期校验制度,搞好计划检修工作。在线分析仪表的维护、检修及校验应根据《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SHS 07005-2004)的要求及相应在线分析仪表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三)在线分析仪表运行时如发现示值异常或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四)各种标准仪器应按有关计量法规要求进行周检,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或检定不合格的标准仪器。标定时应采用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布并具有相应标准物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的标准气体。
(五)对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时,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七章的要求进行。
(六)对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进行维护检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五章第十八条的要求执行。
(七)在线分析仪表的的大修随装置停工大修进行;大修期间要对在线分析仪表系统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要进行系统的调试、诊断、维护和系统联校工作。参加联锁的在线分析仪表还应进行联锁回路确认。
第五十五条 在线分析仪表样品预处理装置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管理。
(一)严格执行样品预处理装置定期检查制度,每日对样品预处理装置进行检查,确保待测样品温度、压力、流量等指标满足在线分析仪表技术要求。
(二)样品预处理装置运行时如发现异常和故障,维护人员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对故障现象、原因、处理方法及结果做好记录。
(三)样品预处理装置的维护、检修应根据制定的规程及样品预处理装置说明书中的要求进行。
(四)装置停工检修时,应对在线分析仪表的样品预处理装置进行检修,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洁工作和系统调试、诊断、维护工作。
第十章 基础资料管理
第五十六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和公司所属各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范围,建立和完善仪表设备台帐、档案和基础资料。
第五十七条 仪表设备主管部门至少应建立仪表专业管理制度、DCS、PLC等控制系统台帐、关键设备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及其统计表、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台帐、重大缺陷记录、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专业检查记录等。
第五十八条 仪表车间至少建立健全如下资料台帐:
(一)仪表专业管理制度、检维修规程等
(二)DCS、SIS、PLC等控制系统台帐、系统验收记录、系统点检及故障处理记录、系统修改记录;系统设计资料、说明书、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系统备份盘等。
(三)仪表联锁保护系统台帐、联锁原理图/逻辑图、联锁系统统计表等。
(四)可燃、毒性气体报警器台帐、检测点分布图、仪表说明书、回路图、校验记录等资料。
(五)所有仪表的设计资料、图纸,选型资料、说明书、随机资料、配套仪表及其它设备资料和相关图纸,安装调试记录、验收记录、检修校验记录等。
(六)自动化仪表技术状况表。
(七)仪表设备故障及缺陷记录、仪表事故台帐等。
(八)自控设备一览表。
(九)在线分析仪表台帐。
(十)月备品备件台帐。
第十一章 仪表电源、气源管理
第五十九条 仪表气源管理:
(一)净化后的气体中不应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腐蚀性气体(或蒸汽)。在操作压力下的气源露点,应比工作环境或历史上当地年极端最低温度至少低10℃。
(二)控制室内应设供气系统压力的监视与报警。
(三)每日对供气系统(风罐、阀门、管线、过滤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巡回检查一次。
(四)每周至少一次对在用的过滤器进行排空(视仪表供气品质及安装地点可适当增加排空次数)。定期对装置最低点处的排污阀进行排空。
第六十条 仪表电源管理:
(一)定期对供电系统的各部位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电源箱、电源分配器、各开关、熔断器等部件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
(二)对并联使用的电源箱,在线检查其运行情况,每个电源箱的输出电流均不得超过其额定值。
(三)供电系统中的开关、电源分配器、供电端子排的标识必须准确清晰。对脱落、丢失的标签,模糊不清的字迹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四)供电系统的各设备,应当有完善的防止小动物随意进入的措施。
(五)仪表盘(柜)的仪表供电开关宜留有至少10%备用回路。严禁从仪表电源上向非仪表负载供电;严禁从仪表电源上搭接临时负载。
(六)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原则
(七)重要生产装置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中应配置UPS,确保生产装置供电系统发生断电等事故时,其控制仪表能够正常显示和可靠动作。
(八)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接线方式应简洁、清晰,电源引自不同回路的380V/220V母线(以下简称低压母线),所选用的线路、设备、保护装置等应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1995的有关规定。
(九)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在满足生产装置正常运行后,还可进行UPS离线检修、蓄电池定期维护等工作。
(十)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切换装置,应能实现无扰动切换,其切换时间应满足控制仪表的运行要求;低压母线的直供馈出回路可根据系统电源质量等情况,配置隔离变压器或稳压器。
(十一)在控制仪表电源系统中,要采取防雷、EP谐波吸收装置保护措施,防止过电压对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危害。
(十二)具备两路供电的控制仪表,应具备两路非同期工频交流电源同时工作的条件。
(十三)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应由仪表专业提出供电要求,电气、仪表专业共同确定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配置方案。
(十四)下列情况控制仪表应按两电源或三电源方案配置。
(1)大、中型化工生产装置、重要公用工程系统的控制仪表及其重要的显示仪表。
(2)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的生产装置。
(3)工艺控制、联锁多,系统复杂的生产装置。
(4)重要在线分析仪表(如带工艺连锁的仪表等);
(5)大型机组、机泵的监控系统等。
第六十四条 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的技术管理
普通电源质量指标:
(1)电源电压:交流220V ±10%。电源频率:50HZ±1HZ。
(2)电源瞬间断电时间应小于用电设备的允许电源瞬间断电时间。瞬时电压降:小于20%。
第六十一条
运行管理:
(一)控制仪表电源系统竣工后,由电气、仪表专业按有关规范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二)生产装置每周期开工投料前须对控制仪表电源供电系统的可靠性进行以下检验:
(1)断开隔离变压器输出电源回路。
(2)断开UPS输出电源回路。
(3)同时断开供隔离变压器和UPS的输入电源回路。
检验过程中如控制仪表运行正常、生产装置无异常现象发生,视为仪表电源供电系统合格。
(4)企业须绘制控制仪表电源一次供电系统图,并明确电气、仪表专业的管理界线。
(5)UPS的运行管理应按相关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6)控制仪表电源系统配电装置的运行管理除按照低压配电装置管理要求外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a)配电装置上应有电气一次主接线图。
(b)仪表和电气专业须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积极做好运行、检查、维护等工作,消除管理盲区。
(c)建立UPS台和蓄电池台帐及运行、事故、测试等记录。
(d)UPS的故障报警信号应引入控制仪表报警系统。
(e)UPS电源装置输出端的中性点不应接地。
第六十二条 UPS管理:
(一)UPS是“Uninterruptible Power System”的缩写。其译义是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
(二)对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方式,对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
(三)UPS应选用在线式(电网电源质量符合UPS输出标准时,其逆变器在热备用状态运行),其接线应简单可靠。采用单机运行方式。采用两路独立电源供电。
(四)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控制室。
(五)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
(六)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的理论和实践培训。
(七)UPS主管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运行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确保安全运行。
(八)UPS运行维护人员应具备UPS设备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的技术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上级或有关单位汇报。
(九)蓄电池应选用全密封阀控式或铅酸蓄电池,其后备时间一般为15min~30min。检修部必须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核对性容量检查;因生产装置运行不能检查的,应制定方案,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十)对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UPS设备故障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仪表队应制定UPS设备的完好标准,并对照标准对设备进行评定工作。
(十二)仪表队应建立UPS台帐,说明投用日期、型号、使用情况等。
(十三)额定容量:单台UPS带全负荷时,其负荷率应在50%~60%为宜。
(十四)基本技术指标
(1)输入电源质量指标:
输入电压:三相380V±15%或单相220V±15%。
输入频率:50HZ±2.5HZ。
(2)输出电源质量指标:
输出电压:220V±5%。
输出频率:  50HZ±0.5HZ。
输出波形失真率: 小于5%。
(3)输出电源瞬间断电时间应小于等于20mS。
(4)输出瞬时电压降小于10%。
(5)输出谐波失真率:THD<3%。
(十五)UPS及控制仪表电源配电装置应单独安装在室内,要有温控、除湿措施。室温保持在16℃~30℃左右,并采取防止化工气体、高盐密值空气腐蚀的措施。
第十二章 仪表备品备件管理
第六十三条 仪表备品备件管理
仪表车间按有关规定,贮备足够的仪表备品备件;仪表备品备件申购有仪表车间报到设备科,由供销部门统一采购。
第十三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四条 公司仪表车间定期组织仪表设备检查。
第六十九条 对仪表设备,按以下技术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一)仪表完好率≥95%;
使用率≥95%;控制率≥90%;泄漏率≤0.5‰;
(二)分析仪表完好率、使用率≥90%。
(三)联锁系统投用率为100%;
(四)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安装率、完好率和使用率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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