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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4月05日

⑴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保证体系,对项目建设中的质量安全风险进行过程控制;

⑵建设单位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工期,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⑶建设单位应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质量安全的专项经费;

⑷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i+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⑸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⑹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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