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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部位旁站监理工作规定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08日

1 范围
本文件规范了工程建设旁站监理的职责、内容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工程监理项目部旁站监理的管理工作。
2 引用文件和术语
2.1   引用文件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90-201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2   术语
旁站监理:监理人员在规定的旁站监理点施工作业现场,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3 职责
3.1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督、检查和协调各专业旁站监理的执行情况。
3.2 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专业的旁站见证点和监理要求。
4 控制程序
4.1 旁站点的设立
     a)  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b)  配合质监站和质监中心站的质量监督检查项目;
     c)  重要或关键施工作业的安全措施和危险作业、特殊作业的实施过程,参见《旁站监理项目清单》(见附录A);
     d)  国家或行业规定旁站监理点。
4.2 旁站点的确认
     a)  旁站点(S)应和其他质量见证点(W、H、R)的计划一并报送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站;
     b)  监理项目部应会同建设单位、质量监督站在审核承包商《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时对质量见证点一并进行确认,明确旁站监理范围、内容、程序和旁站人员职责,并通知承包商执行。
4.3 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a)  检查承包商现场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b)  检查施工机械、建筑材料准备情况;
     c)  在现场跟班监督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中执行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d)  核查进场建筑材料、装置性材料、构配件、商品混凝土、设备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在现场监督承包商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进行复检;
     e)  做好旁站记录和监理日志,储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4.4 旁站监理的实施
4.4.1  各专业的旁站监理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在有条件的工程监理项目部,可派出监理人员进行旁站监理,监理员应接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
4.4.2  对已确认的旁站监理工序,实施前24h,由承包商通知工程监理项目部。
4.4.3  旁站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现场持续进行监理,必要时监理人员可轮流旁站,但需做好交接工作。
4.4.4  旁站监理人员在监理作业中做好如下记录,并填写《旁站记录表》(见附录B)。
a)  检查并记录承包商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和运行情况;
     b)  对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
     c)  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d)  对安全措施的危险作业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记录;
     e)  对重要作业项目的关键工序是否执行法规进行记录;
     f)  当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时,对其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4.4.5  旁站监理记录
     a)  旁站监理应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记录,对施工作业质量和安全提出评价意见;
     b)  在旁站监理时,如发现承包商有违章行为或不符合设计图纸和规程、规范时,应口头予以制止,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停工令,要求承包商整改;
     c)  旁站监理的记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对紧急情况可能出现人身安全时,可及时指出并直接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作应急处置。
4.5 旁站监理的工作要求和规定
    a)  旁站监理人员应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导下,认真工作,在旁站期间不得擅自离岗;
    b)  旁站监理人员发现承包商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时,有权责令承包商立即改正,危及工程质量时,应向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c)  旁站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规定,不得超越权限进行签证,需要签证时,应报告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签证;
d)  旁站监理人员提出的报告应符合施工作业的实际,描述详尽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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