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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治理——举报与行政处分

  
评论: 更新日期:2011年05月22日

 

消防治理——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消防治理——行政处分 
 
    公安消防机构及人员在消防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依法予以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政处分:

    (一) 对依法应当进行检查、审批的项目,故意刁难,拖延不办,超过规定时限,经指出不改正的;

    (二) 对依法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请的场所,未经检查或者经过检查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按规定填发法律文书、不按时限送达或者到期不复查,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五) 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的;

    (六) 索要、接受和无偿占有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财务的;

    (七) 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各种费用、乱收费的;

    (八)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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