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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铁的制度建立专家排查治理隐患工作机制

  
评论: 更新日期:2020年02月24日

 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可以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迅猛的增加,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却远远不足,安监人员纵使是一名出色的行家里手,在面对几百家的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时,,能够做到一家一家地地毯式、拉网式排查事故隐患吗?往往只能是蜻蜓点水、走马观花,实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必须下决心改变以往的检查方式,充分发挥专家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的突出作用,要以铁的制度,建立健全专家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检查的实效。
  一是以铁的制度,固定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正如总局领导强调的,我们要把主要由专家查隐患,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像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一样,定几条硬杠杠,铁制度,刚执行,真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暗查暗访的水平和效能。制定规范性文件,最好以总局令的形式,明确安监部门的检查要点,要求各级安监部门检查时,必须实行专家查隐患。以铁的制度,将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促整改工作机制固定下来。
  二是以铁的制度,明确安监部门在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职责。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当然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号令)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安监部门在是组织、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查报隐患;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而不能认为安监部门是具体负责排查企业的事故隐患的。笔者建议,在此基础上,应以铁的制度,进一步明确在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中,实行安监部门查管理,专家查隐患的检查方式。
  三是以铁的制度,严明专家遴选机制。依靠专家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这就显示专家的突出作用,“专家”的专业素养、实践能力等方面的个人因素,往往决定着检查的效果,这就需要建立一套专家遴选机制,从专业、工作经历及年限、职称、选拔的程序等方面,严格规范专家的选拔,确保专家的“含金量”。
  四是以铁的制度,规范专家任用机制。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检查的效果,这就必须建立专家任用及奖惩机制。一方面,明确规定专家在检查中的具体职责,并明确实行“自愿的原则”,一旦被聘为专家,自愿接受、履行相关检查工作职责和任务。另一方面,对完成任务的专家,给予一定的报酬,对消极怠工的专家,给予相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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