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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改革进程中 安全生产不放松

  
评论: 更新日期:2017年12月29日

本报讯“要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带头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安全生产与转方式、调结构、促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从根本上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确保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进程中,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放松,充分发挥一线员工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生产从“全员参与”到“全员履责”的转变。

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

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通知》要求,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风险的差异,对中央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协同配合综合监管、行业监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

各中央企业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健全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部门和岗位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全过程安全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追溯制度,实现安全管理过程可追溯,安全责任可追究,违规违章要问责。

加强“应知应会”内容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一线员工主观能动性,实现安全生产从“全员参与”到“全员履责”的转变。

要强化对境外分支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业务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就覆盖到哪里。

在改革发展中提升管理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中央企业在合并、分立、资产划转、调整压缩管理层级时,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确保人员调整及时到位、管理制度无缝衔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水平不下降。”《通知》明确提出,在改革发展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为防止出现“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有空当”的现象,《通知》要求中央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必须明确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和分公司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即使是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的企业,也要做到“必要的安全投入不能减少,安全生产标准不能降低,必须在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生产经营”。

体现央企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发挥人才、技术、装备、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救援

在此基础上,《通知》还明确了中央企业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方面应做的工作,体现央企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通知》要求,中央企业加大对粉尘、化学毒物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治理力度,切实保障广大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在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方面,与地方政府建立统一调度指挥机制,加强应急联动,提高区域化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人才、技术、装备、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救援。

配合属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

主动与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在配合属地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方面,《通知》要求,中央企业要做到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主动与属地监督管理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疑似)职业病病人等情况,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同时,《通知》还对加强源头防范和风险防控、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强化联合信用惩戒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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