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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仪表设计对于防爆的应用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08月15日
随着化学工业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各行业的迅速渗透,如何保证生产的安全性突显出来。而设备防爆的设计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是对防爆性区域的划分。现阶段国际上对防爆性危险区域的划分主要有IEC和NEC标准,我国采用的GB标准(GB50058-92)也是基于IEC标准而来的。
按照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0079-11:1991的规定,对危险场所(危险区)的划分如下:
0: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爆炸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场所;
1:正常运行时,可能偶然出现爆炸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的场所;
2区: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或即使出现也是暂时存在的场所。
 
我国对爆炸性区域的划分描述为:
1)气体或蒸汽爆炸混合物的危险区域分为0区、1区和2区。各区域的划分同IEC标准;
2)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分为10区和11区:
10区: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爆炸粉尘的场所。
11区:有时会将积留下来粉尘扬起而偶然出现爆炸粉尘混合物的场所。
在设计中,对0区、1区、10区的仪表设备选型要进行防爆考虑。
在爆炸性区域内,电动远传仪表要选用防爆结构型仪表设备。防爆仪表在本体都标有防爆标记Ex。Ex是防爆标记,无具体意义。
 
防爆结构型式根据GB3836.1-83分为以下几种:
隔爆型(d)、增安型(e)、本质安全型(i)、正压型(p)、充油型(o)、冲砂型(q)、无火花型(n)、特殊型(s)。
 
中国根据国际GB3836.1-83,将爆炸性物质分成3类,即Ⅰ类:矿井甲烷;Ⅱ类:爆炸性气体(蒸汽);Ⅲ类,爆炸性粉尘(纤维)。
 
爆炸性气体(蒸汽)又划分为3个传爆级别:即Ⅱ类(工厂用)A级、Ⅱ类(工厂用)B级、Ⅱ(工厂用)C级。
对爆炸性气体组份的定义如下:
A组份:甲烷、乙醇、汽油等;
B组份:城市煤气、乙烯硫化氢;
C组份:乙烯、氢等。
在每一个级别内,又根据介质的自燃温度,分为T1~T6,6个不同的级别。
对温度级别的定义如下表:

 

T1
T2
T3
T4
T5
T6
450℃
300℃
200℃
135℃
100℃
85℃
注:在环境温度达到40℃时,当带电设备故障状态下允许产生的最高表面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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