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有关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的问题

  
评论: 更新日期:2013年01月05日

  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之责。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表明,如果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工程安全事故,将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考察,监理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22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对建设项目法人的考核制度,其中考核内容包括“建设工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第47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健康与环境负有全面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监督制度及运行机制。”“在编制监理大纲、监理规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监理人员“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拔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浙江省建设厅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理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运行安全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加大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人的责任,其中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恐怕也是题中之义。因此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实属必要(下文专题讨论监理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从多个视角和不同层面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或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二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其次,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最后,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