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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

  
评论: 更新日期:2012年04月03日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随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出台,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此,能不能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是关系到如何落实“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认真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以人为本”重大政治问题。国家局局长王显政多次强调“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对此,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结合实际,为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做实提出了创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形式、新途径、新办法。
    一、增强执法意识
    一是依法行政意识。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安全问题。
    二是公正执法意识。只有公正,才能令人信服,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把是否公正执法作为衡量监察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的一条基本准则。
    三是执法从严意识。对发现的各类问题和违法事实,必须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四是执法服务意识。寓服务于执法之中。在监督、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积极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在保护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的同时,树立煤矿安全监察执法队伍的新形象。
   二、创新执法形式
    一是在做好现场监察的同时,重点加强对企业决策层(经营者)、管理层(者)、技术层(负责人)的监察。监察决策层的决策是否体现了“安全第一”的思想,管理层的管理是否到位,技术层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是否足以支撑安全生产等。
    二是突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系统的监察。凡高瓦斯或存在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有较大水害威胁的矿井、评估为D类的矿井,都是重点监察的对象。
    三是采取集中监察、交叉监察等多种形式,对那些比较突出,或者一段时期内比较集中,对安全生产构成很大威胁的问题和隐患,开展集中监察,集中监察力量和时间,彻底解决问题。另外,针对监察人员长期驻点一个辖区内,人员比较熟悉,有时打不开情面等情况,每年组织开展1-2次交叉监察执法活动,维护执法的严肃公正。
    四是探索性开展重大事项备案监察。对重大安技措项目、重大隐患的确定与整改、重大生产安全系统调整、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等要求企业必须备案;对国有煤矿新采区施工前编制的设计、小煤矿新水平延伸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生产计划、矿井停产检修、放长假后恢复生产等要报办事处备案;煤矿矿长变更要及时备案。通过备案监察,掌握工作主动权,促进煤炭企自觉依法办事。
   三、强化执法手段
    一是继续用好依法关闭、停产整顿、行政处罚“三个杀手锏”。对非法生产、死灰复燃和资源枯竭、超层越界开采,以及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要求的矿井,建议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落实;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尤其是“一通三防”、防治水方面存在隐患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的措施。重大隐患的停产整顿必须限期完成,并要求企业定期向办事处报告整顿结果;严格按照国家局局长第1号令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尤其是对个体私营小煤矿要重点用好经济处罚的措施。
   二是充分运用先进的监控监测技术,超前防范,为煤矿安全监察争取主动创造条件。主要是加快局内部信息网络建设和应用软件开发,并尽快使其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发挥作用。
   三是规范安全评估,建立分类指导、动态评估机制。通过开展经常不断地安全分析、评估,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评估标准,使之全面、科学、合法、规范。在评估的基础上,突出分类指导,提升A类企业,完善B类企业,整顿欠账多、没有安全保障的C类企业,淘汰D类企业。把监察工作的重点放在C类、D类企业上。以日常监察事实为依据,对评估级别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不改或到期未整改的,降低一个类别,对发生一起3人以下事故的,真接降低一个类别;对发生3人以上事故的,原则上降为D类矿井,并责令停产整顿;对拒不接受评估的,定为D类矿井,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下达关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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