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8日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执行的规定。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修订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为、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一项法定职责,必须认真履行。
所谓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应当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 统一审批、编号、发布。但是,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这里规定的制定保障安全生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既包括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也包括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所谓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技术规范。制定行业标准的前提是没有国家标准。在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要求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又没有制定国家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制定有关的行业标准。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多个领域,基本涵盖了生产作业、作业场所、施工工艺方法、安全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障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技术要求会不断提高。为了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使安全技术标准始终处于先进状态,为安全生产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不仅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还应当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有关标准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认真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后,关键在于认真执行,否则只能是一纸空文。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可以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不得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于不顾,我行我素,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变更、降低这种标准。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防患于未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