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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0月16日
第七十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宣传舆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和监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权利的规定。
宣传教育以及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工作十分重要。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可以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通过舆论监督,可以增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促使他们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作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成效,加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本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同时有权利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这次修改时特意将原来规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应当主动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得因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原因拒绝这方面的工作。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任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不应拒绝、推托,而应当积极配合完成,并且原则上不应收取费用。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典型的安全生产案例等。公益宣传教育要坚持正确的导向,弘扬正确的、合法的做法,批判错误的、违法的行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安全生产观念,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的关系。公益宣传教育要紧密配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围绕现阶段的工作重点展开,为法律、政策的贯彻执行营造良好的氛围。公益宣传教育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创作、录制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专门书籍、节目;采集、播发有关安全生产的新闻;也可以创作安全生产题材的文学、影视作品,如小说、电视剧、电影等;还可以制作成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文艺节目。各宣传舆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将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落到实处。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的舆论监督透明度高、传播面广、影响力大,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有特殊的威慑作用,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因此,法律赋予它们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正常的舆论监督。舆论监督的对象包括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也包括滥用职权或者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舆论监督主要采取曝光的方式。但是,舆论监督单位对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有可靠的根据,避免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得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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