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释义】
        本条内容作了修改。将原法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有广大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积极主动地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以及互联网等新媒体,大力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广大职工和公众所熟悉,此次修订将原法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不难与生产经营单位及职工有关,而是全社会都应当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因此,需要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将安全生产的要求落实到具体的行动中。通过宣传和教育,充分发挥职工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依法行政的情况,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内的全体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各级管理人员和职工群众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做到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作业人员不违章作业,人人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尽可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我国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1980 年6 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 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使之制度化。此外,以“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轩的形式组织新闻媒体,深入到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就安全生产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采访,并集中报道,以引发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在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完善宣传教育培训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社会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人员安全培训。完善农民工向产业人员转化过程的安全教育培训机制。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百分之百。同时,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素质教育范畴。实施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干部安全培训工程,并将安全防范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范畴。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