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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条释义

  
评论: 更新日期:2014年11月29日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修改提示本条为新增加的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等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作用。
        【释义】
        协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依据其成员共同制定的章程体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本行业企业的权益,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协会组织的主要功能主要体现在:一是协调职能。协会组织作为行业整体的代表,能利用行业整体实力较好地处理和协调各类关系,从而减少单个企业的动作成本,提高效率。二是服务职能。协会组织为会员单位、政府等机构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与服务,协调与仲裁贸易纠纷,举办产品信息发布和展销,进行业务培训等。三是监管职能。协会组织在本行业中具有一定的权威,一般能代表本行业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时表达意见,协会组织制定的行业规范往往也能成为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依据。根据本条的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一方面要做好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另一方面要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目前我国行业组织数量较多,涉及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随着我国行政体制和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改革,行政机关的一些职责将会分享给协会组织承担,另一方面,协会组织也将逐步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真正成为行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因此,协会组织应当立足“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责定位,在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善的根本好转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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