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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行业安责险的现状考察及完善建议

作者:侯春平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四、安责险的SWOT分析
        我国从2006年开始推行的安责险是以发生事故造成员工、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相比,安责险的理赔并非只是承包人和投保人双方的事情,同时也要涉及到受伤害的第三方,而最终的赔款也不归投保人所有,最终要支付给第三方。在这种情况下,在缺乏外部压力的情形下,企业作为趋利避害的想法,让他们去做暂时难见成效的事,主动花费大笔资金去投保安责险,难度还是不小的。安责险自推行以来,其经济补偿功能日益显现。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25个省级统计单位推行安责险,全国共有13.84玩家企业投保,全国安责险保费51.2亿元,安责险赔付金额为12.5亿元。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是2004年国务院要求建立的安全生产三大经济政策之一,自实施以来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28个省级统计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全国抵押金缴存企业共7.3万家,全国抵押金存储余额为85.45亿元,抵押金本金为78.65元。按照《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规模提供3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且必须在接到核定通知书后1个月内一次性交纳风险抵押金。这给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资金压力。实行危化品安责险,意味着原来由公共财政负担的风险将改由保险市场机制来承担,利用市场化的风险消化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相对于风险抵押金而言,安责险启动机动,成本低。
        虽然当下安责险也有其不足的地方,例如,各地发展不平衡,预防机制尚未有效建立;企业资源投保意愿不强、投保率不高。但是和风险抵押金相比优势明显,可以通过费率浮动机制,促进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也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预防费用,用于事故预防;可以灵活选择保险额度,成为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可以解决第三方的责任问题;有效减轻政府负担。虽然风险抵押金能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能有效化解事故风险。但是,其不足方面也比较明显,缴存标准不高,不能满足较大事故的善后处理需要;缺少激励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化解和转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风险;造成大量资金寄存占压,不利于企业盘活存量。
           五、安责险推行过程中的困境
        安全监管部门推行安责险的初衷是期望建立"安保互动"的良好机制,以此激励广大企业投保。
        第一、险种宣传不够,亟待加强。在安责险的推行工作中,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政府部门加强危化品企业监管的信心和决心,认识到它的与众不同,这也是全面推广安责险的新契机。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仍有相当数量的企业对这一险种认识不足,如一些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这些企业认为自身风险小或不存在风险,没有必要投保危化品安责险。更重要的是,这一险种对其来说与其他商业保险无异。有些企业虽然有较强的保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但是因为已经投保其他商业保险,而且所投保险也包含了对第三方的赔付事宜,所以不愿再投保危化品安责险。这类企业数量较多,市危化品安责险可拓展的一大空间。所以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危化品安责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企业了解、熟悉这一险种。
        第一、但目前存在的困境是,保险公司公司缺乏安全技术人才、风险管理比较单一,这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保险公司一般只是充当了事后损失赔偿的角色,而在事故预防方面的作用比较小。
        一方面,投保企业少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利用大数据法则开展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在无法分摊成本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费率很难往下调,差别费率的激励作用比较有限,事实上进一步抑制了投保需求。
        从2006年安责险问世以来,关于是否应该将安责险变成强制性保险,一直存在争论。就目前的制度涉及情况来看,缺乏强制推行的法律依据和完整的制度体系,虽然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时,审议人员针对安责险是否应强制推行,曾有过相当激烈的争论。最终,审议认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要妥善处理好政府监管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应尽可能发挥市场的调控过作用,而不是给企业增加法定的负担。因此,在2014年12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法》增加了对安责险国家鼓励投保的要求,而没有体现强制性投保的内容。
        如何推动抵押金向安责险转换,研究建立安责险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机制。
        第二、理赔程序不统一,导致一些企业认为安责险"投保容易理赔难",从而影响到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目前,企业投保安责险主要是源于安监部门的积极推动,而且该险种具有保费低、保额高的特点,从经济效益角度考量,安责险会受到企业的青睐。实际上,按照保险行业的有关规定,安责险必须在安监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责任后,才可以理赔。但是,对于一些复杂的安全生产事故来讲,事故的调查往往不是短时间能完成的,因此很难实现对事故企业及时迅速的进行赔付,这也造成了企业抱怨安责险"理赔手续复杂"的原因。
        第三、很多省份依托安监部门推广安责险,安责险的发展速度取决于安监部门的推动力度。但是,"安保互动"尚未形成良性循环,目前"安保互动"主要有隐患排查和开展安全培训。实践中,保险公司想尽一切办法开展隐患排查活动,但是过多的检查给企业带来负担,企业也担心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隐患,安监部门会作出处罚措施,还有可能被停产停业,企业对于这种方式的互动方式的积极性不太高。
           六、应对措施
        第一、加强安责险的宣传和推进工作。利用有效的经济手段,把推进安责险与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目前可以实现安责险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双轨制,即投保安责险的可以少缴或不缴安全生产风险地严谨,投保安责险可以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参考条件;保费除按规定支出外,可从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中列支;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建立与被保险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及历年事故等情况相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有的地方试点工作做的比较好,例如山东省把安责险工作推进情况作为对市、县安全生产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考评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做的好的市、县和承保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做好第三方的承保风险评估和现场安全技术服务,第三方技术服务作保障,专业化的服务提升了安责险的品质,第三方技术服务可以增进政府与企业的沟通与互动。承保公司可以和当地的具有安全专业服务人员的机构合作,签订安全服务协议,由专业机构派出安全专家与保险公司人员组成联合服务小组,近企业、查风险、做诊断同时,安监部门要派出分管化工安全的人员全程参与风险诊断服务。 本着"谁承保、谁检查、谁服务"的原则,有重点地开展工作,建立企业风险档案,落实好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争取做到,承保前,保险公司可以提供风险隐患排查及验险报告,指出承保标的存在的安全隐患;保期内,利用公司的专业队伍,结合承保理赔经典案例,同时聘请风险诊断专家,为企业提供风险培训及隐患排查服务,提供企业风险防范能力。争取让企业做到预防为主将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进而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降低企业损失的同时,也降低了保险公司承保的风险。
        第三、明确理赔要求,规范理赔程序。针对安责险理赔程序不统一导致的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在山东的一些地方开始推行快捷的理赔方式,以满足企业的需求。即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只要安监部门初步认定是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就可以预付部分赔款。但是对这样作法有的保险公司也有不同的看法,如果事故调查结果认为不是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预付款如何处理就成为问题,因此有的保险公司严格按照安监部门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办理,而不采取预付的方式。
        第四、进一步完善"安保联动"机制,加强安监部门和保险公司的互动合作,在"安保联动"机制中,政府全力推进市关键,要充分利用培训、会议的机会,通过政策解读、制作各类安责险宣传单等形式,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增进其对安责险的了解。安监部门可以将缴纳风险抵押金或投保危化品安责险作为企业换发相关证照的前置条件之一,并对换证企业是否续保进行监督检查。对一些不投保也不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安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把安责险、工伤保险结合起来,推动抵押金向安责险转换是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的理想选择。加强安责险与其他保障机制的衔接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损失,减少安全生产工作中人员保护的盲点,增加保护的范围,达到安责险的全覆盖。安责险是工伤保险的有效补充,安责险可以对实习生、临时工等未投保工伤保险的人员给予赔偿;可以在最短时间内为事故受害者提供救助;可以给予事故受害者一次性赔偿,弥补工伤保险额度有限的不足;赔偿由投保人负担的应急救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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