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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完善

作者:李涛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11月04日


(二)构建独立、统一的安全监管体制和政府机构
我国现有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存在着职责交叉重叠、监管职能分工过于分散、执法不力、缺乏权威性等突出问题,因此,应该大力改革现行体制,建立一个独立统一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尽快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避免监管的真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和卫生是一个有机整体,二者关系极为密切,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按照国际通行管理方式,并随着我国安全和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以及“有序推进”的原则,安全和卫生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是一种必然要求,以更有利于对企业的安全和卫生进行统一的规划、规范与监督管理。具体而言,应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的检测与防治、职工工伤保险等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业务和机构实行集中管理,将其职责集中于统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明确“综合监管”模式,取消“专项”(煤监)体制,将其原有职能转移至统一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其次,要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具有安全生产业务的有关部门和行业之间建立起协调机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对其去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
另外,实行垂直的监管体制,并且加强中央一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干预。由于企业对于生产中的安全,不可能自行监督,应该是行业负责管理,企业只能是自律或自制因此,因此,结合目前“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总格局,应将我国现有安全监管体制的表述“国家,地方监管,企业负责”改为“政府,社会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自律”。这样,安全监管完全可以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进行垂直设置。
(三)建立专业性强的安全员制度
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普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与目前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水平密切相关。现有人员中有的来自其他部门或单位,不懂得安全生产业务,不熟悉法律法规,都普遍存在着知识结构不合理、法律素质较低的问题,特别是法律人才奇缺,难以胜任繁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职业化的员制度。一方面,相关法律应明确其责、权、利,特别是必须赋予员代表国家对企业实施现场执法工作的权力。另一方面,相关法律中也应该对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专项要求,对员的选拔、试用和考核进行严格的程序规定,只有达到标准的才能取得相应资格。另外,由于员责任重大,所以在相关法律中,法律还应赋予人员现场检查权、事故调查权和司法诉讼权。这种制度必将大大提升了的效率,并且强化对各级各类市场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力度。
(四)培育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体系
我国劳动力整体素质相对较低,这也是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反观先进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较少的一个原因就是,国家都相应地建立了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因而有一支高素质的产业工人队伍。因此借鉴他国的成功经验,一方面,我们应将安全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将工人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其工作的必备条件;另一方面,要全面落实企业的安全教育制度。具体而言,国家应出资设立职业学校、培养技术工人和专业人员。此类学校的学制应注重实地训练,加大实践课程的比例。在正常情况下,培训结束后学生即可成为一名合格的技术工人。另外,应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如要成为高级的技术工人,必须到某行业的行业协会进行一定时间的全面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同时,企业必须对安全教育工作极为重视,加强工人进场的安全教育。在各种安全教育中,都应以安全文化为基础。世界工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培养和增强安全文化意识,对提高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尤其是重大、特大事故具有重要意义。除此以外,我们监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管时,应将企业的安全教育状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促进企业将其变成自我行动,以不断提高工人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另外,在加强职业资格管理的同时,应对安全管理人员分层次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管理能力。只有从根本上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较好地解决了人的不安全的因素,才能更好地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
(五)健全安全生产科技和理论研究支撑机构
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是专业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机构,一是安全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基础薄弱,多年来投入不够,在整体水平上和重大关键技术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安全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的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较差,安全科技开发和新技术推广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系统与机制。因此,有必要从健全我国专业安全生产科研机构入手,创造有利于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的政策环境,多方筹集资金,增加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并加强安全科学技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安全科技激励机制,将安全科技的最新研究成果运用于安全生产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去,从而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实施提供科技和理论上的依据。
另外,一般而言,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是比较宏观和综合的,其主要运用法律手段,因而不可能事无巨细。安全生产方面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如评估评价、认证认可、信沟通和交流、咨询服务、宣传教育和培训等,要交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来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各种技术性服务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开展绝大部分技术性强的认证、评估、检测、鉴定工作,既可降低收费,也能减轻企业的额外负担,最终将推动市场经济规范有序的运行。因此,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已成为政府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的重要依靠力量,它有力地推动了职业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发展。但是,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开展科研、监测、咨询、认证工作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在业务水平、咨询能力、内部管理制度方面还达不到公正的要求,因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推进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的成长壮大,已成为紧迫问题。为此,政府部门除了需要改进和提高服务意识外,还需要相应放权,并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进行扶持。对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本身而言,则需要应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不仅要做到客观、公正,还要做到独立、尽责。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形成实时监控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我国在信息系统建设方面,还未能形成实时监控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也未能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形成有力的支撑。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是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通过对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建立起来的、可对企业信息等进行在线汇总分析并将其应用于政策制定、现场监督指导中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实时的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可有效提高监督的效率,并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制定政策法规以及行政运营方针,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确定监管重点以及实施监管任务提供有力的支撑。纵观我国,很多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虽已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给监管部门,但这些信息仅限于在监管部门以某种方式用于法规政策制定,其用于企业监管的例子非常少。另外,数据统计分析工作不够具体和透明,甚至存在一些滞后与虚假的情形。这对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的开展也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因此,建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应尽快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将信息来源的渠道系统化,以更好地满足预防性工作需要,并能将所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多功能应用,从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效率提供信息保障。这就要求我国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时对企业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收集,并将其进行充分分析,最后还应该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形成社会大众对其的监督,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的准确性及效率。
尽管我国现有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但是随着我国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的不断创新及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必将不断得到相应改进和完善,最终构建起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发展状况的完整而系统监管制度体系,并为我国安全生产监管提供更为有效的制度保障,从而大大提高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效率,减少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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