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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修改背景及亮点解读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4月23日

2014年4月24日国家主席习近平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九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环境保护法从1979年试行、1989年正式实施35年后又作了重大修订并将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从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到2012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七年时间里,全国人大代表共2474人次以及台湾代表团、海南代表团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78件,反映现行环境保护法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各方面修改呼声很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和2013年6月对环保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2013年10月和2014年4月,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共四次审议。前两审是以修正案的方式,后两审改为修订草案方式。这个转折主要是因为审议中大家认为修正案方式有局限性,改为修订草案。

        通常一部法律三审通过了就可以付诸表决了,但这次环保法的修订从2012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后,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进行了四审,充分反映了社会的关切。同时经历了从修正到修订、“小修补”到“大手术”的过程。

        从‘修正’到‘修订’,一字之差,转变了环保法的修改思路。修改后的环保法共七章七十条,与79年试行版的七章三十三条、89年版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跨行政区域联合防治等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企业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还就政府、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监督环境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新修订的环保法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亮点,第一是基本理念方面:生态文明、基本国策、保护优先、公众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保相协调等写入法律;第二是有很多过硬的措施:按日计罚(第五十九条)、査封扣押(第二十五条)、区域限批(第四十四条)、公益诉讼(第五十八条)、黑名单制度(第五十四条)、行政拘留(第六十三条)等十分严厉;第三是制度更加完善:监察机构、资源环境承载力预警、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生态补偿、生态红线、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排污许可、责任保险、信息公开等。这部法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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