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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发 文 号:(83)交水监字860号
发布单位:交通部

已作废!

交通部关于公布执行《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的通知
(83)交水监字860号
主送、(略)
为了贯彻“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对油船、港口油区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油船、港口油区安全生产,我部从1982年初开始,重新修订了原颁发的《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和《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新修订的两个规则,是经我部有关部门和部属有关航运单位以及油港广大干部、职工、装卸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公安消防干警、油船船长、船员等,在原两个规则的基础上,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定稿的。修改前的两个规则,只在交通部直属港、航单位执行,现决定颁发到全国交通系统,自1983年10月1日零时起正式执行。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执行本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各单位须将规则翻印给有关人员,人手一册,有计划地组织有关干部、职工和船员、装卸工人、公安、消防干警进行认真学习,领会精神,有关条文规定要熟记。
2.结合单位 具体情况,尽快制订出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3.要对所属的油船、油区进行一次检查,按照规则的要求,应该设置的机构、人员以及配备的设备、器材等,在规则正式执行前要设好配齐。
4.要注意总结经验,搜集对执行的意见及时报部。
附件:
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2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1983年4月12日
附件1: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船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以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船是重点保卫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航行和安全装卸以及职工劳动保护等规定。
第三条 要设置油船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油船实行专业管理。油船船员,上船前,必须进行油船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试、考核和取得有效证书后,才能从事油船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航运部门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予以表扬或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油船除严格遵守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外,对非油船所规定的各项安人规章制度,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则适用于一切油轮、油驳以及运载石油的顶推(拖带)船队。
第二章 防火防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保持船舶技术条件处于适航状态:
1.油船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足以证明油船的布置、结构和设备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入级证书和相应的安全证书,才能投入营运。
2.油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及电气、消防和防污染设备等,末经船舶检验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 信号:
1.船载货油,或油已卸完,但舱内仍有可燃气体时,应按规定悬挂装卸危险货物信号。
2.在系泊和装卸企业时,除执行上款规定外,还应按港口规定显示慢车信号。
第十条 船员和登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或火种(火柴、打火机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制品(蒸馏水瓶、放大镜、老花眼镜);
2.禁止在规定以外的场所吸烟;
3.禁止空带钉的鞋、靴;
4.禁止现场工作人员或值班人员空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第十一条 在未经洗舱、除气、测爆和确认没有可燃气体时,不得在甲板及油舱附近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第十二条 装卸一、二级石油(注)、压载、洗舱、除气时,禁止下列作业:
1.一切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
2.使用明火炉灶;
3.敲铲铁锈;
4.无线电发报;
5.电瓶充电;
6.用电扇通风。
第十三条 非装卸、压载、洗舱、除气作业时,一般不准进行明火作业,如因生产急需,非明火作业不可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预先申报,经轮机长同意,船长批准;
2.测爆确认没有可燃气体;
3.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焊补作业,必须在电焊间或工作间内进行,在机炉舱内焊接无法拆卸的管系、机件时,必须关闭邻近的阀门,确认已与其它*舱室隔绝,并清洗除气、测爆、清除现场的易燃物品,备妥足够的消防器材,派专人指挥及看火。第十四条 防止灯具、电路电气设备等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禁止使用明火灯具、悬挂彩灯和在通电情况下安装灯泡。
2.禁止在靠近油舱、泵间、油漆间、蓄电池间、未用隔离舱隔离开的物料间、输油管存放场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灯具和可能产生电火花的电气设备。
3.必须使用封闭式电炉,并设在规定地点,用时要有人看管。
4.必须盖紧关严各水密插座、连接箱、继电器等设备,防止进水造成短路。
5.不准任意拉导线,安装插座、天线,加大电器功率。
6.不准在避雷针、防爆灯、电灯泡上涂漆。
7.房间无人时,各种灯具和电气设备必须关闭。
8.一切电器连接必须在装卸作业前完成。电气人员必须经常检查电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情况,保证其绝缘处于良好状态。
9.系泊时,雷达天线的使用、保养、维修,要取得港监(航政)部门同意,必要时取得作业许可证。
第十五条 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要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吊运物件时,必须停止装卸,关阀、封舱,要放好衬垫,轻吊、轻放。
2.使用工具要轻拿、轻放,谨慎操作,防止铁质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货油舱内;开闭油舱盖时,应轻、缓隐,防止撞击。
3.在装卸二、三级油完毕和航行中,要揩净油污,封舱良好,经检验确认无可燃气体时,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铲除锈。但应随时注意风向、风力和现场有无可燃气体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业。
4.装运桶装石油时,应放好衬垫,竖直排列,并要捆扎牢固。
第十六条 对船上易燃品的保管、使用和处理的规定:
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集中在专门的危险品舱室内保存。
2.禁止用汽油及其他一级油制品清洗机件。
3.禁止在电气设备、蒸汽管、排气管、机炉舱内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污的棉纱及其他易燃物品。
4.禁止将潮湿或带油污的棉制品贮存干闷热处,并及时处理。
5.清除硫化铁,应先用水湿润,清除后,应集中在铁桶内,放在甲板上保持浸泡状态,尽快处理。
6.在油舱、隔离舱、泵间等处所,不得使用铝质油漆。
7.禁止使用乙炔发生器。乙炔瓶和氧气瓶应隔开,存放于安全处所。
第十七条 洗舱时,必须要做到:
1.采取与货油舱中残存的油种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备妥消防器材。
2.洗舱时或洗舱完毕后的相当时间内,为防止舱内静电产生火花,洗舱机接地必须良好,系放牢固稳妥,不得碰及船体结构;洗舱机和水带在放进舱内前,应先灌水;取出洗舱机后,方可解脱水带接头;不得将其他导体放入舱内。
3.遇暴雨、雷电、烟囱冒火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即停止洗舱作业,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机、炉舱、泵舱要做到:
1.杜绝任何油品与高温管系、电缆接触。
2.严防油类滴漏在内燃机排气管上。
3.装燃油前,阀门及透气管附近不得开动马达和放置容易发生火花的设备。
4.泵舱要保持清洁和良好通风。
5.当泵发生故障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6.内燃机在运转中,防止高压油管、接头、油泵等漏油。
7.内燃机的排气道、锅炉烟道、定期清洁除灰,防止冒火。
8.烟囱上应装有火星熄灭器,并经常处于工作状态。
9.泵舱的通风筒,应装有铜质防火网。
第十九条 装运一级油的油船,当气温超过28℃时,应洒水降温。
第二十条 要编制全船应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分布图。所有船员均须熟悉自己的职责和消防、防油污设备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
定期进行消防、防油污演习,并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内备查。船舶所属单位的航(海)监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强指导,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第二节
第二十一条 停泊时,应在舷梯口设置“登轮须知牌”。凡与油船工作无关人员或未经船长许可者,不准登船。
第二十二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工作:
1.作业前,船方应同供油或受油单位共同研究有关作业程序、联系信号和安全措施等。
2.接输油管时,应先接地线,后接输油管;拆卸时,先拆输油管,后拆地线。地线要接地良好,电缆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3.旋转机、炉舱风斗背向油舱。
4.停止通烟管(包括厨房烟囱)和锅炉管吹灰。
5.关闭朝向油舱甲板的水密门、窗和油舱甲板上舱室的左右舷门、窗,严防油气进入机、炉舱和生活区。
6.关闭靠近装油口及透气口的马达、开关、继电器,严防油气进入。
7.在油舱附近必须备好灭火器、黄沙、水带等消防和防油污器材,并保持良好状态,以防万一。
8.首尾外档,备妥应急拖缆。
第二十三条 装卸作业中,必须注意:
1.装卸一、二级油时,必须通过密闭管道进行,严禁灌舱作业。
2.严禁蒸汽机船和与油船工作无关的船舶系靠;系靠船舶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烟囱不得冒火星,也不准有任何明火。
3.遇有雷电当空或烟囱冒火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阀、封舱。
4.打开观测孔观测后,必须装好铜丝罩。
5.禁止在非量油孔使用金属或尼龙量油尺。
6.呼吸阀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油船要随时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遇有影响适航的检修而无法离泊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 当船过船、船过驳或驳过驳装卸作业时,还要加垫足够的软碰垫,使用尼龙缆系带,对缆绳、油管等设施,要有专人看管。作业后或遇有大风浪时,应即离开。
第二十五条 装卸完毕后,必须关妥所有油舱口和输油管线阀门,并擦净现场油污。
第三节航行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内河避碰规则》及有关港口的航行规定,防止由海损事故引起的火灾、爆炸、水域污染。当大油轮靠码头时,要按需要配备跑够数量及相适应功率的拖轮协助,以策安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巡回安全检查,并将每次检查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第二十八条 随时注意主、辅机运转正常;定期检查油头,雾化要好,确保锅炉燃烧良好。检查排烟烟色,有无火星,发现烟囱冒火星,立即报告值班轮机员,情况严重的,应报告轮机长或船长;锅炉吹灰,应取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后,方准进行。
第二十九条 出航前,对可移动物件要绑牢固,防止撞击,各油舱口水密孔盖和水密门、窗要关紧。大风浪来袭前,对上述物件要重新检查加固。
第四节 修理
第三十条 油船进厂修理时,必须对货油舱、燃油舱、泵舱、机炉舱、舱底及货油管系进行排气、通风、认真测爆,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有关部门检验确认安全并发给证书后,方可进厂。
第三十一条 进厂后,仍须经常对施工的油舱及所有邻舱进行测爆。电气焊割油舱、柜及有关管系、容器等设备时,应采取非明火拆开、清洗、除气、封闭去路等措施,确认无可燃气体后,方可进行。在电气焊场所,应指派专人值班,备妥消防设备,做好防火工作。离现场前,不准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必须反复巡视施工现场,以防死龙复燃和发生其他意外。
第三十二条 修理完工时,应周密检查油舱,防止物件遗留舱内,并及时封舱。
第五节 原油洗舱
第三十三条 原油洗舱的船舶应预先向港口(港监或航政)提出申请书,办理必备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全面负责领导和所有参加洗舱的人员,均应熟知洗舱操作规程,并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原油洗舱前,应根据随船所附的“原油洗舱操作检查项目表“进行检查,并校验所有仪表。
第三十六条 每一货油舱与污油水舱,都应按规定设置惰性气体系统,其压力经常维持在该系统的操作说明书规定的正压范围内。只有在惰性气体系统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洗舱。
第三十七条 油舱内氧气浓气的限制:
1.洗舱前,要在油舱离甲板1米处和空档区的中心处,测量气的含量(按容积计算),均不得超过8%。
2.洗舱过程中,对新补给的惰性气体的含氧量要连续进行监测,并要求含氧量经常保持在5%以下;因锅炉负荷变动等原因,一时造成含气量增加,也应限制在8%以下。
3.惰性气体装置的氧气浓度警报,应设定在5%,当达到8%时,惰性气体装置应自动停止向舱内供气。
第三十八条 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监督及分工部署:
1.作业由船长或大副全面负责进行,并由一驾驶员在货油控制室担任实际操作。
2.洗舱前,各有关人员要进行充分商洽,密切协作。货油控制室、泵舱、值班人员之间,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联络工具,随时保持联系。
3.洗舱进行中,应有人在甲板上值班、巡视设备状态是否正常;并指派专人在机舱、泵间值班,经常检查洗舱管理系统、主要机器的运转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应立即停止洗舱作业:
1.不符合卸油港、受油单位有关油轮停泊规定或受油单位提出要求停止作业时;
2.惰性气体装置发生故障或舱内氧气浓度离于8%以上时;
3.舱内的压力不能维持正值时;
4.执行港方停止作业命令时;
5.船长或值班驾驶员判断后停止作业时;
6.卸油作业暂停时。
第四十条 其他安全措施:
1.洗舱作业,应在日间开始。
2.洗舱用油应使用未混有水的原油。任一供给洗舱原油的舱,必须先从底部卸出1米深才能使用。
3.使用性能可靠的氧气浓度测定仪,对油舱正确测定并做好记录备查。
4.洗舱时对不能打开的阀,应显示规定的警告牌。
5.洗舱结束后,洗舱系统中的油要完全清除干净并关闭阀门。
6.洗舱不得在压载和航行期间进行。
第三章 防污染
第四十一条 油船防污染结构和设备,应符合船舶检验部门规范的要求,并必须严格执行国际国内防污染法规。洗、压舱水、机舱污水经食品测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时,必须分别排放在油污水处理设施内。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配备的防污设备器材和油水分离器,要坚持使用。现有油船应按国际有关规定设立污油舱或专用压载舱。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前,必须做到:
1.将主甲板出水孔堵住;
2关紧泵间通海阀和与装卸计划无关的输油管线阀门;
3.认真检查即将使用的管系、阀门、泵设备、属具、输油管系等,确认处于完好技术状况;
4.在接头下放置盛油容器;
5.根据装卸油的压力,在装卸开始、终了、停止或变更装卸速度、联系信号,要及时与油港(厂)联系。
第四十四条装卸作业或向岸上排放油污水、压舱水时,必须做到:
1.值班人员要严守岗位,勤测油面高度,正确掌握装卸进度,并检查通海阀四周水面有无油花,如有异状,立即停止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
2.换舱装油前,先开好下一个空舱阀门,然后再关即将满舱的阀门。
3.装油时,各油舱应留有适当的舱容空档,以防溢油。
4.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进出口阀门和油舱阀门,防止倒压溢油。
5.装油至最后一舱,满舱前应留有适当舱容空档和适当时间,以备联系油港(厂)停泵或停装,防止溢油。
第四十五条 装卸油结束后,要正确操作扫线、顶水,管线要扫清顶净。顶水时,密切与油港(厂)联系,防止油管内残油倒流污染水域。
第四十六条 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油类记录簿。
第四章 保护职工船员安全健康
第四十七条 要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和型式的呼吸器、给氧器、安全索和耐火救生索、防护口罩等器材用品。
第四十八条 职工、船员在进行下列工作时,必须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接、拆输油管,测量油面高度时,必须戴好防护口罩。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未除气舱内时,必须使用安全索和呼吸器,确定联系信号,备妥急救器材,每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并派人在舱口看守。
3.进入通风不良的泵间工作时,必须戴好呼吸器,并有人在上面看守。
第四十九条 当人员进入曾注入蒸汽、惰性气体或其他缺氧的舱室前,应先充分通风,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除气。确认无害时,才能进入;人员进入后,应继续通风,并严防蒸汽或惰性气体等注入。
第五十条 为保护职工人身健康:
1.对职工、船员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教育。
2.保证船员公休,并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和安排疗养。
3.在装卸作业时,不准非值班人员在船口附近停留。
4.不准使用含毒油类洗擦手、身体、衣物。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1975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石油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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