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拖航须知

发 文 号:(83)救业字46号
发布单位:(83)救业字46号

中国海难救助打捞总公司关于印发《拖航须知》的函
(83)救业字46号
广州、上海、烟台救捞局:
随着国际国内拖航业务的开展,为确保拖航安全,我们组织有关同志编写了《拖航须知》,并经反复征求广州、上海、烟台救捞局及有关单位的意见后,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试行。希各局认真组织船员学习,并积极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完善之处,请及时报总公司,以便作进一步修改。
附件:拖航须知(试行)
1983年6月13日
拖航须知(试行)
为了确保拖航的安全,特制订本须知:
第一章 拖 轮
第一条 拖轮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海船拖航检验须知》中规定的各项证书和文件。
第二条 拖轮应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各项机械、电器、助航仪器、航海资料与设备、电台与应急通信设备、救生、消防、堵漏设备与器材、锚泊设备、舵机系统等必须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其属具与配件应按照我国船检局有关规定及正常的需要配足,并定期进行检查,更新。
第三条 拖带设备,包括拖缆机、拖钩、拖桩、主拖缆、副拖缆、备用钢丝绳、尼龙拖缆等绳索、卸扣、三角板、钢丝夹头、琵琶头衬圈、龙须链(缆)等,必须符合检验要求与足够的数量,并且具有合格证书及标明安全负荷的钢印或标志。
第四条 拖轮尾部应配有良好的保护拖缆的防磨装置,并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换。
第五条 冰区航行为拖轮应具有冻区加强设施,并需经过船检局的同意。
第六条 根据拖轮和补拖船(物)的船体结构强度、抗风能力、航区类别、水密性能、稳性资料、干航高度、相应在吃水差等技术状况与适航条件,拟定安全的拖航方案及途中遇险抢救的应急措施。
第七条 备足航次需用的燃油、润滑油、淡水、主副食、物料、备件、医药品、风浪中防止滑动的加固器具、途中断缆的应急设备等。
第八条 航次需用的海图、书、表等资料,应改正至最新一期的航海通告。远洋拖航前,有必要时可申请气象导航。
第二章 船 员
第九条 必须按照航行区域(或主机功率)配备与职务证书相称的合格船员(包括驾驶、轮机、电机、报务人员等)。
第十条 开航前,船长和驾驶员必须熟悉:
1.上述各条款的规定;
2.我国政府承认的有关国际航运公约的条款与内容;
3.与被拖方签订的拖航合同的条款与要求;
4.现行的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5.起程港、中途港、目的和临时避风锚泊地的有关航运规定、港口规则及其他注意事项;
6.航路指南推荐的航线介绍,狭窄水道、危险或情况不明的水域,运河情况。
7.本船的各种助航仪器的性能、误差及操作方法;
8.本船的稳性和操纵性能;
9.封舱加固的项目与工作落实情况;
10.有关进出港口的各项报关手续。
第十一条 开航前要制定安全稳妥的拖航计划,并报主管单位批准,由船长主持召开航前会议,宣布航次任务与注意事项,分部门制定措施,并负起全面责任。
对被拖船(物)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当发现不适合拖航条件或未能按照拖航合同的规定履行时,船长有权提出改进的要求直至拒绝拖航。
第十二条 收集分析与航行有关的气象和预报,把握拖航有利天气。
第十三条 航行中,船长应做到:
1.当未确认被拖船(物)处于浮动状态或是自升式钻井平台的桩脚升至适拖的高度时,切勿轻易动车与使用大舵角;
2.根据拖航船队的航海性能和当地的操作条件,结合当时的风、浪、流、潮汐、水深等因素,运用优良的操纵技术来指挥船队;
3.根据《救捞船员职务规则》,检查、督促全体船员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认真执行各种规章制度,谨慎操作,确保安全;
4.船舶在拖航期间,应指定人员日夜守望被拖船(物)及拖缆的情况,在拖缆的摩擦点经常润滑,检查防磨装置,拖缆的受力处应注意调整;
5.发现被拖船(物)有失常现象,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6.按照规定的要求,每日按时向主管单位报告船位、航速、气象、海况、拖航情况。
第三章 被拖船(物)
第十四条 被拖船(物)应由被拖方在起拖前做好一切拖航准备,使其符合保险人、验船师和拖轮船长的要求,并取得适拖证书和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 被拖船(物)的航风能力、航行区域、稳性资料、拖带系缆设备、水密装置、排水系统、干舷高度、封舱加固、航行设备、通信联络及救生、消防、堵漏器材、属具等,出航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或运转、试验,各项设备应处于适施状态。必要时进行试拖,以检查偏荡是否严重。
第十六条 拖航中,安排日夜值班,随时与拖轮保持正常联系。
第十七条 被拖船(物)的拖力眼板、龙须缆(链)的安全负荷,应与拖轮系柱拖力相适应。
第十八条 被拖船(物)需有应急的锚设备,并在起拖前经过试验认可。
第十九条 甲板上装安全栏杆,并在行走之处装上保险绳索,以保证行人安全。
第二十条 被拖船(物)上无人时,出航前应做到:
1.按规定配齐航行号灯、号型,每灯配置自动转换的双泡,并最少备两倍航行时间的电源;
2.设法设置舱内漏水自动报警信号的装置;
3.如有舵装置,须将舵扇扎牢固定;
4.不允许横倾现象,首尾吃水应合理;
5.试拖后发现偏荡严重应采取改装等技术措施;
6.离港时的船(物)首部吃水应有明显标记,以便在拖航过程中随时监视。
第四章 平台拖带
第二十一条 钻井平台航前准备与水密措施、封舱加固工作,由平台负责,并应取得验船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
1.平台的稳性的要求(包括重心高度、稳性高度、稳性衡准数、极限纵横摇角度和周期);
2.拖航海况的限定(包括风速、浪高);
3.平台本身及属具的重量合理分布;
4.进入井位或者拖离井位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三条 开航前,平台应向拖轮船长提供下列资料:
1.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要求;
2.平台名称、尺寸、吨位、最大高度、吃水、总布置图;
3.平台的基本状况、可变载荷的分布情况;
4.计划的拖航日期与时间;
5.自升式平台现井位与新井位的经纬度、水深、海床地貌情况,扫海航道图(9km2扫海资料);
6.现井位的桩腿插入深度、新井位预计桩腿插入深度、升降桩腿速度与估算所需时间;
7.平台参加拖航人员与分工;
8.平台的适航条件;
9.拖航前的准备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
10.对拖轮的拖航工作的建议与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拖航前,拖轮与平台应开好联席会议,共同拟定遵守:
1.拖航合同规定的有关航行安全的各项细节;
2.根据平台的适航条件,制定安全、稳妥的拖航计划、安全措施以及途中遇险应急部署;
3.在配置多艘拖轮和工作船情况下,必须统一指挥。研究拖带方式,单拖、串拖或并拖,具体分工主拖、辅拖、清道、设标、测流、护航任务,并明确拖航联系信号、无线电话使用频道等;
4.应在白天平潮时起拖;
5.自升式平台桩腿升至“拖航吃水”时方可起捞,注意浮动后要利用辅拖,维持平台的原位,防止漂压;
6.拖缆的长度与连接的方法、拖航速度、主机的使用功率、拖力的限定等。
第二十五条 可变载荷计算与调整。拖航前平台必须进行调载计算,调整合理的首尾吃水差与重心高度,平台基本无横倾,全部液体舱应使其注满抽空,以减少自由液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保证严格水密。拖航前要逐个检查、核实所有水密门、窗、舱盖,要切实按规定关好,失效的胶圈应更新;主甲板上的轴流通风机可闭式风帽,除特殊需要外,一律关闭,保证水密。
第二十七条 活动设备必须固牢。拖航前,要严格检查桩腿是否已绝对可靠的固牢;升起后的潜水泵、活动式井架、放倒后的起重机吊臂以及所用活动设备的器材等,都应严格绑扎固牢,以防平台摇摆时移动。
第二十八条 平台的救生、电台通信、应急电站、水泵管系等设备和系统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随时可用。
第二十九条 拖航中,双方应日夜安排人员值班,加强观察了望,密切注意拖缆、平台情况,保持正常联系。
第三十条 拖航途中遭遇恶劣天气,危及平台稳性极限值时,应迅速作出判断,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更改航向、减速或者拖到较为安全的海域、海湾或有利位置,力求回避或减少风暴危害。
第三十一条 拖至新井位,当时海况不利时,拖轮应谨慎操作,抛锚抗浪或原地缓速吊拖,平台切勿轻易解脱拖缆强行插桩,浪高超过1.8米不可插桩(根据平台操作说明决定)。
第三十二条 附录
去国外拖带平台时,还应明确下列诸项:
1.充分理解外国拖轮公司的拖航合同,接拖、交拖的英文格式的条款与内容;
2.预先确定国外港口代理,并保持随时联系。委托代办一切出入港申报手续及有关事宜;
3.熟悉交、接拖时的位置、水域范围、经过狭窄水道、运河的特殊规定,进一步明确需否引航员、码头水手、辅助拖轮、带缆艇等技术配合。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