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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京劳锅发字【1991】222号
发布单位:京劳锅发字【1991】222号
发布日期:1992-1-1
实施日期:1992-1-1
第六节 水压试验
         第七十一条受压焊件的水压试验应在无损探伤和热处理后进行。单个锅筒和整装出厂的焊制锅炉,应按本规程第153条的规定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
         散件出厂锅炉的集箱及其类似元件,应以元件工作压力的1.5倍的压力在制造单位进行水压试验,并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min。无管接头的集箱,可不单独进行水压试验。
         对接焊接的受热面管子及其他受压管件,应在制造单位逐根逐件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元件工作压力的2倍,在此试验压力下保持10~20s。工地组装的受热面管子、管道的焊接接头可与本体同时进行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第七节 焊接接头的返修
         第七十二条如果受压元件的焊接接头存在不允许的缺陷,施焊单位应找出原因,制订可行的返修方案才能进行返修。补焊前,缺陷应彻底清除。补焊后,补焊区应做外观和无损探伤检查。要求焊后热处理的元件,补焊后应做焊后热处理。同一位置上的返修不应超过三次。
第八节 用焊接方法的修理
         第七十三条锅炉受压元件进行挖补时,补板应是规则形状且四个角应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
         锅炉受压元件不应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
         第七十四条在锅筒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必须由修理单位焊接。工艺试件的化学成份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允许委托外单位做。
         第七十五条在锅筒和炉胆挖补、更换封头或管板,去除裂纹后的补焊之后,应对焊缝按有关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水压试验。
         对接焊缝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1152《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的规定执行。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高于或等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达到Ⅰ级为合格。对于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的锅炉,对接焊缝质量不低于Ⅱ级为合格。
         第七十六条修理经热处理的锅炉受压元件时,焊接后应进行焊后热处理。
第六章 胀接
         第七十七条在正式胀接前应进行试胀,以检查胀管器的质量和管材的胀接性能。在试胀中,要对试样进行比较性检查,检查胀口部分是否有裂纹,胀接过渡部分是否有剧烈变化,喇叭口根部与管孔壁的结合状态是否良好等,然后检查管孔壁与管子外壁的接触表面的印痕和啮合状况。根据检查结果,确定合理的胀管率。
         需在安装现场进行胀接的锅炉出厂时,锅炉制造单位应提供适量同钢号的胀接试件(胀接试板应有管孔)。
         第七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锅炉设计图样和试胀结果制订胀接工艺规程。
         胀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严格按照胀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第七十九条胀接管子的锅筒或管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2mm。胀接管孔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9mm。外径大于102mm的管子不宜采用胀接。
         第八十条胀接管子材料应选用低于管板硬度的材料。若管端硬度大于管板硬度或管端布氏硬度HB大于170时,应进行退火处理。管端退火长度不应小于100mm。
         第八十一条采用内径控制法时,胀管率一般应在1~2.1%范围内,并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内径控制法的胀管率,%;
d1-胀完后的管子实测内径,mm;
S-未胀时管子实测壁厚,mm;
D-未胀时管孔实测直径,mm。
         第八十二条管端伸出量以6~12mm为宜。管端喇叭口的扳边应与管子中心线成12~15°角,扳边起点与管板(锅筒)表面以平齐为宜。
         对于锅壳式锅炉,直接与火焰(烟温800℃以上)接触的烟管管端必须进行90°扳边。扳边后的管端与管板的间隙不得大于0.4mm,并且间隙的长度不得大于周长的五分之一。
         第八十三条胀接管端不应有起皮、皱纹、裂纹、切口和偏斜等缺陷。在胀接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胀口的胀接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缺陷。
         第八十四条为了计算胀管率和核查胀接质量,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检查和测量结果,做出胀接记录。
         第八十五条胀接全部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胀口的严密性。
第七章 铸铁锅炉
         第八十六条额定出口热水温度低于120℃且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7MPa的锅炉可以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口铸铁制造,参数超过此范围的锅炉不应采用铸铁制造。
         第八十七条锅炉的结构必须是组合式的。锅片之间连接处必须可靠地密封。
         第八十八条锅片的最小壁厚一般为10mm,也可采用强度计算的方法确定最小壁厚。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最小壁厚。对同批生产的锅片(同牌号、同结构型式、同铸造工艺)应进行不少于20%的壁厚测量,且不少于1片。每种锅片应有测点图,测点数量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锅炉下部容易积垢的部位应设置内径不小于25mm的检查孔。
         第九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锅片或锅炉的冷态爆破验证试验:
         (1)首次采用的锅片结构。
         (2)改变锅片材料的牌号。
         锅片的爆破试验应取同种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锅炉的爆破试验应取锅炉前部、中部、后部各三片锅片进行试验。
         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小于或等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4P+0.2MPa(P—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下同);对于额定出水压力大于0.4MPa的锅炉,爆破压力须大于5.25P。
         第九十一条制造单位应制订经过验证的受压铸件的铸造工艺规程,并按其实施。
         第九十二条受压铸件必须进行消除铸件内应力的处理,宜采用退火热处理。
         第九十三条受压铸件不允许有裂纹、穿透性气孔、缩孔、缩松、浇不到、冷隔等铸造缺陷。
         第九十四条受压铸件应按每个铁水罐或每片锅片制取拉伸试样。试样浇注按GB9439《灰铸铁件》的规定进行,每罐或每片锅片应带有三根试样,其中一根做试样,两根做复验试样。
         拉伸试验按GB977《灰铸铁机械性能试验方法》的规定进行。试样的抗拉强度不低于所用铸铁牌号抗拉强度规定值下限为合格。若第一根试样不合格,则取另两根试样复验,若两根试样的试验均合格,则该受压铸件拉伸试验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该试样代表的锅片也不合格。
         对于同一炉连续浇注的受压铸件,若最先和最后浇注的各一罐或各一片锅片其拉伸试验均合格,则该炉其余受压铸件的拉伸试验可免做,否则其余各罐或各片锅片均需做拉伸试验。
         第九十五条锅片毛坯件、机械加工后的锅片、修理后的锅片及其它受压铸件应逐件进行水压试验,锅炉组装后进行整体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及其保持时间应符合表7-1的规定。
         水压试验的方法应按照本规程第154条的规定。水压试验的结果应符合本规程第155条的规定。
表7-1

 

名 称
水压试验压力
MPa
在试验压力下保持
时间min
受压铸件
2P,且不小于0.4
15
锅炉整体
1.5P,且不小于0.2
30
 
注:表中P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第九十六条受压铸件的辐射受热面上及应力集中区域内的缺陷不应采用焊补或塞挤的方法进行修理。受压铸件如有裂纹、缩松或分散性夹砂(渣)缺陷,不应采用焊补的方法进行修理。
         第九十七条铸铁锅炉中钢制受压元件的材料和焊接、主要附件和仪表、锅炉房、使用管理、检验等应符合本规程其他章节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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