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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03月15日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认可规则(试行)

发 文 号:安全管理网
发布单位:安全管理网

1总则

1.1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以下简称CNASC)为了科学规范地对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特制订本认可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CNASC对从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以下简称OSHMS)认证的认证

机构所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工作,同时也适用于申请认可和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对其业务范围专业能力的管理。

1.3本规则依据CNASC认可要求、认可程序和IS010011的相应规定制定。

2CNASC对OSHMS认证业务范围的分类

2.1CNASC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所申请的认证业务范围按照业务类型和专业项目进行认可评审。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原则上参照欧共体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L083 Volume 36,3April 1993)"经济活动分类"制定。

2.2CNASC根据业务范围的自身特点和危险危害程度,按危险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其定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在进行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审时针对不同级别的业务范围分别采取不同的认可条件。

2.3《OSH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在附件1中给出。

2.4CNASC强制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

CNASC对甲级认证业务范围和部分乙级认证业务范围(用星号"*"在分类表中标出)实

行强制见证评审。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需强制见证评审的认证业务范围时,应向CNASC提供见证项目。

3认证机构对其认证业务范围的控制与管理

3.1认证机构的控制与管理

3.1.1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中表明本机构经CNASC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

3.1.2认证机构应制定并实施对认证业务专业能力进行控制和管理的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

a)认证机构对拟申请认证业务范围审批程序;

b)评定和保持相关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要求和程序;

c)针对组织的认证审核实施专业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3.1.3认证机构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评定人员(又称专业管理人员)应经认证机构技术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审查并确认,并且技术委员会的成员中应具有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专家。

3.1.4对于拟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应针对该相应业务类型或专业项目特点和其关键过程编制实施认证审核的作业指导文件,并且作业指导文件至少包括《OSHMS认证机构认证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内容。

3.1.5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审核(包括初审、监督和复评)的审核组内至少应有一名已具有相应专业资格的审核员或技术专家。

3.1.6认证机构应具有符合本规则3.2.1条款的认证评定人员对认证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3.2认证机构的人员

认证机构对其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定人员、审核人员、审核工作管理人员和适当的技术专家。

3.2.1专业评定人员

认证机构中对审核人员或技术专家专业能力进行评定以及对作业指导文件进行审定的人员应具备其评定的OSHMS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必要时应有具备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对其提供技术支持)。

对于甲、乙级业务范围,专业评定人员资格的最低条件应为:

a)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本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或,

b)非本专业大学本科毕业,至少八年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本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或,

c)大专学历,至少十年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本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或,

d)具有职业安全健康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对于丙级业务范围p专业评定人员资格的最低条件应为:

大专学历,至少五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或大学以上学历,至少三年相应专业工作经历。

3.2.2审核人员

认证机构对其审核员的专业能力应按照附件1分类表中的专业项目逐一进行资格评定。

3.2.2.1审核员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基本要求一般包括(但不限于):

a)具备建立OSHMS所必需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结合专业特点正确理解OSHMS《审

核规范》中各要素的内涵,并以此对组织OSHMS实施审核;

b)具有该专业项目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并了解其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等;

c)掌握了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与控制技术,并能对组织的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有效性、充分性进行评价;

d)了解熟悉相应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e)具有全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委员会的注册资格。

3.2.2.2审核员专业能力评定的依据

对于甲、乙级业务范围,依据是下列四种情况之一或其组合(但不限于):

a)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四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本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b)非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至少五年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两年本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c)大专学历,至少八年工作经历,其中至少四年本专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d)大专以上学历,参加相应专业项目OSHMS完整审核(初审或复评)的经历应不少于四

次;监督审核三次可计为一次完整审核,并应有证据表明已参加了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专业知识培训。

对于丙级业务范围,依据是:

大专学历,至少五年该专业项目工作经历;或大学以上学历,至少三年该专业项目工作经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参加相应专业项目OSl肥完整审核(初审或复评)的经历应不少于三次,监督审核三次可计为一次完整审核。

3.2.2.3审核人员需扩大专业能力范围时,应在具有资格的指定人员的培训和辅导下,完成必要的审核经历并接受相应专业的职业安全健康知识培训,并经评定符合要求。

3.2.3审核工作管理人员

认证机构中从事认证的申请受理、合同审核、审核组的委派、审核计划的审批和审核报告等资料的复查等工作的人员。该人员应是熟悉了解审核工作管理要求、审核程序以及具有较多的审核管理和实践经验的专职人员。

3.2.4技术专家

在某些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来补充审核组的专业背景知识并提供技术支持。认证机构OSHMS认证质量体系须包括技术专家的选择和控制细则和确保其专家的专业知识更新的细则,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应按照分类表中的专业项目予以评定。技术专家资格的最低条件应不低于:

a)职业安全健康专业或本专业大学学历,至少五年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三年本专业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b)非本专业大学学历,至少十年工作经历,其中至少五年本专业项目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经历;或,

c)具有相应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 CNASC对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确认

4.1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确认

4.1.1认证机构应按照分类表中的认证业务范围填报《OSHMS认证机构认可申请书》。

4.1.1.1认证机构申请初次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其业务类型不得超过10个。

4.1.1.2认证机构应随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以表明:

a)对于每个申请的甲级业务类型,至少有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某一专业项目资格的专、兼职主任审核员和一名专职审核员("专职"指专门为本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工作人员),且每个专业项目配有至少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按本规则附件2编制了审核作业指导书;

b)对于每个申请的乙级业务类型,至少有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某一专业项目资格的专职审核员,且每个专业项目配有至少一名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按本规则附件2编制了审核作业指导书;

c)对于每个申请的丙级业务类型,至少有一名具备该业务类型某一专业项目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审核员,并按本规则附件2编制了审核作业指导书。

4.1.1.3认证机构在向CNASC提交的认可申请书附件中应包括按《OSH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附件1)中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统计的下述资料:

a)每个业务类型传业项目的获证组织数量(可提供时);

b)管理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对拟申请认可的业务范围审查同意的证明材料(会议决议、会议纪要等),专业评定人员名单;

c)已评定的具有专业能力资格的专职审核员、兼职审核员和技术专家名单及背景材料、经历等,其中专职与兼职审核员应经过CNASC承认的人员注册机构的资格注册;

4.1.1.4对于申请认可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名称中含有"其他"字样的,提交的资料中应明确从事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认证审核所具体涉及的活动内容。

4.1.2CNASC对认证机构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和专业评定/审核核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认可确认,采用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a)对申请机构专业能力的控制管理文件及其实施情况的审查;

b)对审核人员专业能力资格的评定材料的审查;

c)与审核人员面谈;

d)对审核人员的书面问卷;

e)见证评审和审核观察等。

由CNASC认可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确定其中一种或多种结合的方式进行。

4.1.3CNASC提供给认证机构的《认可评审报告》中将对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给出评审结论(对于甲级和乙级,若部分满足4.1.1.2条款则列出满足要求的专业项目)。评审结论分为:

a)具备能力(符合本规则3.2条款和4.1.1.2条款要求,且颁发过覆盖该业务类型某一专业项目的认证证书并符合CNASC有关要求);

b)基本具备能力(符合本规则3.2条款和4.1.1.2条款要求,但未实施过审核s或虽实施过审核,但该审核或审核管理不符合CNASC有关要求,尚需改进);

c)不具备能力(不符合本规则3.2条款要求)。

4.1.4认可评审工作完成后,经CNASC办公室主任的批准,CNASC办公室将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具体结论为:

a)"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5C批准认可并允许认证机构开展此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业务;

b)"基本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须在CNASC的控制下实施认证,CNASC允许认证机构受理此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申请并实施审核,但须在审核实施前报CNASC备案,CNASC将通过见证评审或下一年的监督检查验证其审核管理和审核实施情况,具体办法为:

(1)认证机构将对此类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证审核计划在审核实施前15日报CNASC办公室,CNASC办公室将根据业务类型传业项目的特点确定是否对该审核项目实施见证评审;

(2)在CNASC的年度监督检查前一个月,认证机构应将上一年度"基本具备能力"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CNASC办公室,CNASC将派遣监督检查评审组对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实施过OSHMS审核且符合本文件4.1.3a)条款要求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SC将确认其"具备能力",井通知认证机构。对其中已实施OSHMS审核,但不符合本文件4.1.3a)条款要求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CNASC将撤消对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的认可并通知认证机构,认证机构须撤销对已认证组织的认证并收回带有CNASC认可标志的证书。对尚未实施OSHNS审核的业务类型传业项目,CNASC将继续对认证机构的该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进行审核实施控制,既重复本条款工作。

c)"不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传业项目,认证机构则不能实施该业务类型传业项目的认证工作。

4.1.5CNASC在向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中注明认可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此业务范围覆盖"具备能力"和"基本具备能力"的所有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

4.2申请扩大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确认

4.2.1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一次申请扩大认可业务范围不得超过3个业务类型。

4.2.2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需要扩大认可业务范围时应向CNASC提出申请,填报《OSHMS认证机构扩大认可业务范围申请书》,并提供管理委员会或等同机构审查同意的证明材料以及表明具有符合本规则第3章要求的文件清单、评定材料和人员名单。另外,对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全部类型/专业项目,认证机构均须提交作业指导文件清单。CNASC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对认证机构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

a)结合年度监督/复评对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进行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

b)根据申请机构要求安排专门的评审计划,仅对申请扩大的认证业务范围类型/专业项目进行认可评审(包括文件审查、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

4.2.3评审工作完成后,经CNASC办公室主任的批准,CNASC办公室将向认证机构发出《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和增发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对于结论为"基本具备能力"的业务类型/专业项目,认证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的4.1.4条款实施认证审核。

4.3缩小已认可认证业务范围的确认

4.3.1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不能再保持已认可确认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实施能力时,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CNASC办公室。经CNASC审定批准后,CNASC将换发原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并增发《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

4.3.2CNASC将结合年度监督/复评对获得CNASC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保持能力进行抽查。对于认证机构不能再保持对CNASC已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审核和管理能力时,CNASC办公室将根据认证机构的具体情况采取处理办法,同时将评审结果提交CNASC批准后,换发原认可证书的《认可业务范围表》,并增发《认证机构业务范围认可决定通知书》。

附件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

见表


附件2: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祝构认证审核作业指导书编制要求

1 总则

1.1本要求适用于OSHMS认证机构对其申请CNASC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证审核管理。

1.2本要求适用于CNASC对申请CNA5C认可的OSHMS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的认可评

审。

2编制要求

  2.1认证机构需编制所申请认可的认证业务范围的《业务类型审核作业指导书》(简称作业指导书),并指定该业务类型某专业项目审核员(或技术专家)编制,该"作业指导书"应由该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评定人员审定。

2.2"作业指导书"所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应为现行适用的有效版本。

2.3"作业指导书"应覆盖该业务类型的所有专业项目,综述每个专业项目所涉及典型生产活动的危害危险因素、重要职业安全健康要求和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背景知识。

2.4"作业指导书"综述每个专业项目所涉及典型生产活动的主要工艺过程和主要设备设施。必要时,应使用流程图的方式明确其生产工艺流程和需开展的活动。

2.5"作业指导书"应确认每个专业项目所涉及典型生产活动的主要危害危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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