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发 文 号:总工发[2001]16号
发布单位:总工发[2001]16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颁布工会劳动保护
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实际情况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作了修改,现予颁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1年12月31日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落实到班组,发挥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工、交、财贸、基本建设等行业的企事业生产班组中,设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经民主推选产生,在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第三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应具有一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敢于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第四条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职权:
(一)协助班组长落实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企事业规章制度,创建安全生产合格班组。
(二)查询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的防范措施。
(三)督促和协助班组长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术技能。
(四)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五)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工作环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督促解决。
(六)发现明显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并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
(七)发生伤亡事故,迅速参加危险、急救工作,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监督企事业单位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个体防护用品。向企事业单位提出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的建议。
(九)因进行正常监督检查活动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上告,要求严肃处理。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工作应予以支持。对做出贡献的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上级工会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