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10日

能源部煤炭、电力行业安全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能源部
发布日期:1991-04-20
实施日期:1991-04-20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监察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保护国家资源与财产,确保煤炭、电力安全生产与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安全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煤炭、电力工业生产的特点,建成自上而下的完整的强有力的安全监察体系,对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煤炭、电力行业各生产、基建企业。
  
 第二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权
  
  第4条 各总公司、网局、省局的安全监察机构同时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各总公司、网局、省局必须建立和完善本系统的安全监察机构,并向其下属企业逐级派出安全监察机构。
  
  第5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由所在企业行政正职主管,同时在安全监察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6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配备,必须适应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干部。
  
  第7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一)参加制定本企业的长远安全规划和计划。
  
  (二)对所在部门和所属企业,在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专业规程、作业规程及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仪器仪表的使用及工程质量、设备质量与有关安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与参加安全大检查,调查重大不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五)调查处理事故,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者,督促制定与落实防范措施,并按期将查处结果上报。负责统计分析事故,研究事故趋势,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六)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应立即逐级上报。
  
  (七)掌握或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并检查上述两项工程的完成情况。
  
  (八)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九)开展安全目标管理,对工程质量、产品质量、质量达标和企业评优升级等工作,参加审核、考评,安全评价具有否决权。
  
  (十)与群众团体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搞好专业监察和群众监督。
  
  (十一)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有关安全方面的设计、投产验收。
  
  (十二)表扬和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处罚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者。

附件下载:会员登录 点击此处下载附件: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