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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电建(1995)671号
发布单位:电建(1995)671号
发布日期:1995-11-06
实施日期:1995-11-06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过0.3‰,多死亡1人,应对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2.施工企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予公开曝光,并由其主管电力公司给以“黄牌警告” ,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罚企业1~3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经济处罚。
(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企业3~10万元,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给予公司经理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企业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撤销公司经理职务;企业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资金全部留在主管电力公司内),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复查并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5)分包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扣罚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单位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
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姑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
附录B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
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
8.其它危险作业。
附录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
附录D
电力集团公司、省 (市、区)电力公司安监机构 (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年度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
附录E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1) 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 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 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 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 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 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 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 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 安全施工作业票;
(11) 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 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 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附录F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
(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
(4)安全围栏;
(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
(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
(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
(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
(12)安全隔离电源;
(13)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
(14)漏电保安器;
(15)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
(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
(3)低压配电盘;
(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
(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待补充)
附录G
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者的医疗费;
(2)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值损失);
(3)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缮后处理费用;
(4)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
2.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1)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个工作日计算(歇工产值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劳动生产率计算)。
附加注明: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定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建安技分委会和安徽省电力局安全环保处负责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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