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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发 文 号:电建(1995)671号
发布单位:电建(1995)671号
发布日期:1995-11-06
实施日期:1995-11-06
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
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
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
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
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
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
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
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
2.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
3.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4.负责安排调换工种职工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
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
6.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本单位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3.负责剧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4.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专业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取证工作。
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
7.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8.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现场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应、保管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
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
第三十三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对工伤致残人员提出鉴定性意见。
4.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工地设置急救设备。
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入库。
2.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
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第三十六条 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年度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
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
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
3.制订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
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
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
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
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3.汇总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
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
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
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3.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5.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
16.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
17.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第三十九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工地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
7.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 "三定” 原则督促整改。
8.参加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9.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
10.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11.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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