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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10月29日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4〕6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八十条  对发生的每笔基金支出,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填制支出记账凭证:

     (一)工伤待遇支出,根据电汇单、转账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及社保机构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工伤保险支出核定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非工伤保险待遇性质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分列科目,其他支出(如临时借款的利息等),通过“其他支出”科目核算,从“支出户”划转。以支票存根、支付银行借款利息回单等相关支付凭据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对补助下级和上解上级的支出,以相关账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十一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按科目分类汇总记账凭证,制作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八十二条  每月月终,收到银行对账单后,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与银行日记账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财政存款日记账、明细分类账与总分类账核对。

     第八十三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第四节  预算

     第八十四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征缴和支出、结余情况,及征缴和待遇支付部门传来的下年度征缴年度计划和待遇支出年度计划,编制预算草案,按程序报批。

     第八十五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草案,填制预算报表,将其传给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征缴情况及实际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八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要根据具体情况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

     第五节  决算

     第八十七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决算编制工作要求,于年度终了前核对各项收支,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第八十八条  社保机构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年度各账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编写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对重要指标进行财务分析,形成年度会计决算报告,并按程序报批。

     第七章  稽核监督

   稽核监督包括参保对象稽核和内部监督等内容。

   第一节  参保对象稽核

   第八十九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稽核对象。

     (一)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

     (二)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三)根据举报,有关部门专办、上级交办和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十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向被稽核对象发出《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进行实地稽核或书面稽核。稽核包括参保单位缴费情况以及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的稽核等内容:

     (一)参保单位缴费情况

     1.查阅《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摘录参保单位已申报、缴费的人数和缴费数额。

     2.查阅《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劳动工资统计台账》及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会计总账、明细账、原始凭证、年度会计决算表及职工名册、人事档案,核实缴费人数及工资总额、缴费基数。

     3.对长期欠费的参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审核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调查其生产经营、工资发放等情况,综合评估缴费能力,督促其履行还款协议。

     4.对破产单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收到征缴部门传送的信息后,对单位财务状况和缴费情况予以稽核。对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程序报批,并将审批的核销欠费信息及资料送社保机构征缴部门。

     (二)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

     1.核查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户口簿、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的居住证明,或通过指纹认证等手段,确定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者的生存状况。

     2.审查供养亲属身份证件或就业管理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及其他资料,核实是否存在重复享受、冒领和骗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行为。

     (三)依据国家需稽核的其他项目。

     第九十一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稽核情况填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全面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所涉及的凭证等资料。

     第九十二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记录》和取得的证据,填写《社会保险稽核情况告知书》或《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下达被稽核对象。

     第九十三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送社保机构征缴部门和待遇支付部门,并根据其执行情况建立稽核处理信息。

     第九十四条  稽核对象不履行《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处理意见的,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通知社保机构征缴部门下达《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单》;或通知待遇支付部门追回冒领金额。对拒不执行的,填制《社会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九十五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

     第九十六条  内审计划批准后,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组织实施,内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抽查参保单位申报缴费的有关原始资料,验证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

     (二)抽查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验证是否按核定基数征缴;

     (三)抽查缴费情况原始资料,验证工伤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

     (四)抽查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待遇有关的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调整的准确性;

     (五)抽查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证明等原始资料,验证待遇计发的准确性;

     (六)抽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

     (七)依据国家规定,需内部监督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七条  社保机构稽核监督部门记录内审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内审记录和有关证据提出整改意见,按程序报批后送相关部门执行,并跟踪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陵照有关规定向统计部门传送本部门业务台账。统计部门对各业务台账信息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各类统计台账、统计报表和资料,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核对,撰写分析报告。 

     第九十九条  参保单位填写的原始表格,需经办人、审核入、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注明经办日期;各业务部门之间传递信息的表格,转出、转入部门需认真复核,确保无误,经办人、审核人、复核人、主管领导均需签字盖章。

     第一百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密级,妥善保管,并做好电子文档的备份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社保机构要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按照规定进行票据的印制、填写、整理、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一百零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程制定经办细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程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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