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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17日

云南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第4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11-09
实施日期:2006-12-01

  第三十七条 本省以外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告知省安监局和承接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并及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管。告知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八条 省安监局定期公布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评价活动的本省以外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名单和相应业务范围。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同时,可以采取组织同行评议、向被评价企业征求意见、对评价报告进行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但不得参与安全评价机构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在本省范围内注册的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为本年度12月25日至次年的2月25日止。年审时,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年审申请表》;
  (二)《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三)《评价人员业绩记录表》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与服务作用,鼓励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主动参加云南省发现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安全评价分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和有关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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