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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3月01日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发 文 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4号
发布单位: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01
实施日期:2010-03-01

  第一条 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第五条 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后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上报审查请示文件。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

  (一)州(市)、县(市、区)两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二)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三)煤矿建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提交省发改委批复的项目核准文件;改建、扩建项目,提交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项目核准文件;

  (四)新建和异地接替矿井,要符合省政府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提供整合方案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对不在“十一五”期间矿井指标内的新建矿井,应当提供关闭矿井所在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建一关一”的文件、关闭矿井证明材料;

  (五)改建、扩建矿井要提供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等“六证”复印件;

  (六)符合矿井设计规范的地质勘探资料或生产地质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

  (七)矿井初步设计文本说明书、图纸、附件等(一式五套);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提供防突设计、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高瓦斯矿井提供瓦斯抽放设计及批复文件;

  (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初步设计审查材料完成审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煤矿建设初步设计,在3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审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第九条 矿井初步设计审查实行专家会审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从省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人数不少于7人。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收到专家委员会审查专家组的专家意见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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