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9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安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管理部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以及承担政府森林防火职责的国有林场等,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火灾预防措施;森林防火重点期召开专门会议对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
(二)各区市县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要指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要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政令信息畅通。
(三)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防火和扑火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留死角、盲区,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安全扑火知识。
(五)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责任列入干部目标管理和年度考核内容。
(六)制定野外用火和火源巡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确定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制定扑火预案,科学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八)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储备足够的防扑火物资机具。
(九)建立护林防火组织,具体负责巡山护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及时追究火灾肇事者的责任。
(十)建立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加强队伍制度建设和培训演练工作,提高扑火技能和处置较大突发森林火灾的能力。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乡镇和相当于乡镇一级人民政府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一)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以上的。
(二)全年发生3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三)森林防火经费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或防扑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后,主要领导没有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火灾现场组织指挥扑救的。
(五)辖区内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经区市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出后不组织整改消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