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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26日

南充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南府办发〔2011〕54号
发布单位: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4-26
实施日期:2011-05-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火栓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系统规划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

  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等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业系统规划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水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七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临时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区室外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并指定专人操作,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由水务管理部门组织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维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消火栓的维护和保养,发现消火栓损坏或者接到消火栓损坏报告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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