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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3年07月16日

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实施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沪公发〔2013〕137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3-07-16
实施日期:2013-07-16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创新和加强社会消防管理,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消防安全不良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市局消防局、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照分工,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采集、认定、审核、发布、撤销、信息抄送等工作职责。

  第四条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对消防监督执法中发现或者接到群众举报投诉的下列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申报公布:

  (一)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

  1.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或者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2.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营业的;

  3.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4.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或者监理单位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5.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受到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为,受到消防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主要包括:

  6.构成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

  7.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仓储建筑构成临时查封情形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

  8.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9.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公共建筑、仓储建筑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

  第五条各公安消防支队对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采集、汇总,并填写《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申请表》(附件1),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局消防局。同时,各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公布申请表》相关内容录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系统”,上报市局消防局。

  市局消防局在每月10日前,完成上月各公安消防支队上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的审核与发布。

  第六条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同步公布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系统”、互联网“上海消防网”或在新闻媒体曝光。

  未经市局消防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或者删除已公布的消防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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