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发 文 号:沪府办发〔2010〕29号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21
实施日期:2010-06-21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是指市和区县民防办以及其他地下空间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单独实施或者联合实施检查并作出评价处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和区县民防办是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的综合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市和区县的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的水务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地下空间防汛安全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的建设交通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地下轨道交通车站、地下(客)货运场站、停车场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县的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检查。规划国土、卫生、环保、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监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民防部门的统一部署,协助、配合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市民防办监督检查职责)
市民防办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牵头组织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二)协调、督促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区县民防办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重点实施对本市公用民防工程、大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抽查;
(四)协调、督促、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
(五)建立完善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系统。
第五条(区县民防办监督检查职责)
区县民防办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
(一)牵头组织区县监督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二)协调、督促本区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乡镇街道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重点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非公用民防工程、大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
(四)协调、督促、实施对本区县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