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网

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6年04月22日

葫芦岛市旅游业管理办法点击此处下载本文件word格式

发 文 号:令2016年第172号
发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22
实施日期:2016-05-01


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避险、救助措施,并立即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告;旅游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设置符合规定的地域界限标识、游览导向标识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对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区域或者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并安排专人负责安全巡查。

第五十九条 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购物、游览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条 旅游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

第六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按照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旅质监发〔2013〕8号)的要求,建立并利用政府服务热线、电子信箱等网络平台及旅游投诉电话,形成完善的旅游投诉处理机制,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六十二条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促使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六十三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四条 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受移送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涉及多个部门的投诉,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旅游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 旅行社未经许可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旅行社超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第六十八条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以零负团费等形式招揽游客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业务往来中,账外给付佣金或者收受回扣;

(三)诱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旅行社被认定具有“欺骗、强制旅游购物”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前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旅行社发布虚假旅游广告或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旅游服务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第七十一条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转团、并团,或者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

(二)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被认定具有“不合理低价”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四条 旅行社安排参观或者参与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地域、性别和身体发育等歧视,以及涉及淫秽色情、邪教、赌博和教唆吸毒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五条 导游、领队违法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六条 导游、领队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第七十八条 景区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或有偿搭售产品、服务,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人员及旅游者违法违规信息,记入旅游诚信记录,并利用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公示。

第八十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据《辽宁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违反旅游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依法查处;

(二)对旅游者的投诉举报未及时受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

(三)实施旅游行业、地区垄断或者为旅游行业、地区垄断行为提供保护;

(四)对旅游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五)向旅游经营者摊派各种费用,或者参与旅游经营活动,收受旅游经营者财物;

(六)干涉旅游经营者自主经营活动;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网友评论 more
创想安科网站简介会员服务广告服务业务合作提交需求会员中心在线投稿版权声明友情链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