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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9月25日

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吉安监管规划字[2006]222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25
实施日期:2006-09-25


  
  第六条安全评价业绩考核标准:
  
  甲级评价机构的业绩考核标准按《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执行;
  
  乙级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不少于10项评价,其中应完成3项以上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每名评价人员每年度应参与完成不少于3项评价,其中至少1项为预评价或验收评价。
  
  第七条省安全监管局成立考核组,由三名以上相关人员组成,有熟悉评价业务的相关技术人员参加。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八条考核组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被考核机构的商业秘密;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到考核结果的宴请及由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等活动;不准参与被考核机构安排的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九条定期考核程序:
  
  (一)评价机构向省安全监管局上报工作总结和业绩材料;
  
  (二)考核组考核;
  
  (三)省安全监管局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国家总局备案。
  
  第十条对在考核中发现的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评价机构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评价工作总结和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汇总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记录表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第十三条省安全监管局建立评价举报、投诉、申诉和评价机构“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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