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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吉林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11-20

  第一条 为推进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康复是指利用医疗技术、物理治疗、作业治疗、心理治疗、医学工程、传统医学、康复护理、职业培训等方法,使伤残职工恢复或部分恢复肢体、器官和智能的康复过程。

  第三条 工伤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早期介入,系统康复,注重质量”的原则,目的是最大限度恢复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伤康复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监督规划的实施,对工伤康复费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资格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已取得工伤康复定点资格的机构中确定定点单位,与之签订工伤康复服务协议,按协议对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的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经办工伤康复费的审核、支付等业务。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康复定点机构签订服务总协议,并对协议履行情况考核管理。

  第五条 工伤康复的对象是: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经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含康复检查、康复辅助器具装配、职业病肺部灌洗等)的工伤职工。

  第六条 工伤康复对象确认的程序:

  (一)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工伤康复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工伤康复的书面申请;

  2. 工伤认定决定书;

  3. 近期有效医疗资料;

  4. 患职业病的有效诊断书或鉴定书;

  5.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张)、个人和单位详细地(住)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6.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确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受理工伤职工工伤康复申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卫生专家评审或进行医学鉴定,依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提出是否需要工伤康复的意见并确定工伤康复期。

  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需进行工伤康复的,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康复定点机构手续。

  工伤康复终结后一年内和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第七条 工伤康复定点机构接收康复对象后,应在2日内制定出康复计划,并报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实施。接受康复的工伤职工,应服从康复计划,遵守各项管理规定,不服从工伤康复计划的,应即行办理结束康复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其费用自理。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动态管理康复计划的实施情况。完成工伤康复计划或工伤康复3个月后经评定无进展的工伤职工,应持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出具的工伤康复意见书及时办理结束康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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