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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6年09月25日

吉林省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吉安监管规划字[2006]222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09-25
实施日期:2006-09-25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吉林省贯彻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吉安监管规划字[2005]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
  
  第三条考核分为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对甲级评价机构实行专项考核,对乙级评价机构实行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
  
  专项考核是对甲、乙级评价机构进行的专题随机性监督检查。省安全监管局对被评价单位发生较大事故,或受到举报、投诉的评价机构进行重点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是对评价机构进行综合性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新批准资质的评价机构,时间不足半年的,定期考核与下一年度合并进行。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定期考核合格的,给予办理当年乙级资质证书年审手续。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总局)对评价机构的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省安全监管局参与国家总局组织的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或接受国家总局的委托,主持省内甲级评价机构的定期考核。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评价业绩情况;
  
  (四)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
  
  (五)评价报告质量情况;
  
  (六)评价机构和人员服务情况;
  
  (七)评价机构和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九)合同管理情况;
  
  (十)省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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