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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9月30日

辽源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 文 号:辽府办发〔2010〕14号
发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09-30
实施日期:2010-09-30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4〕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0〕7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落实为重点,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全面衡量、重点考评、奖惩并重、注重实效。通过考核,使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形成恪尽职守、争先创优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真正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落到工作实处。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对象,是指当年向市政府递交《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各县区政府(含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全面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和工作落实,确保省和市政府工作目标的实现,确保本辖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管行业(系统)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安排,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扎实开展和有效落实。

  (三)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行政“一把手”为本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行政副职领导对其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四)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计划、安排、检查和考核,保证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协调适应。

  (五)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具有联合打击、共同治理的责任。

  (六)激励约束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建立职责明晰、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分为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

  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根据省安委会下达我市的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结合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与任务要求,由市安委会分解下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由市有关部门梳理提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提交安委会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审定并下达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

  所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考核项目,一般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状》方式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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