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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发 文 号:萍府发〔2010〕7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5
实施日期:2010-07-15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依法立项,或未办理规划、土地、环保、城建等手续,擅自投资建设的;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或工程预算未经财政评审进行招标活动的;
  (三)未经相关部门审查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时未执行押证制度的,或合同管理不严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变更工程或确认隐蔽工程工作量的;
  (五)违反资金帐户管理规定的,或违规拨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质保金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七)对违规、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八)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建设项目监管不力,造成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程序不到位、严重违规的;
  (二)未正确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或浪费的,或发生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
  (三)对建设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四)干扰下属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活动的;
  (五)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具有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实行责任追究:
  (一)在项目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建设项目工程,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实行下列责任追究: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给予行政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新增工程让利幅度,是指中标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时)以外项目增加的工程量的让利比例;其让利比例应参照中标价与财政评审控制价之间比例执行,让利幅度=(1-中标价/控制价)×100%。
  第三十条市本级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各县(区)、萍乡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07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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