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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11月24日

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发 文 号:萍府发〔2010〕7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5
实施日期:2010-0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优质、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省、市出资或政府组织投资,总额达500万元以上的城市建设工程。
  列入市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按照《萍乡市重点建设工程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监督机关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坚持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依法监督、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萍乡市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另行发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监察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城市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二)监督检查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城市建设项目工程监督管理意见;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四)协调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完成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是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申报建设项目,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选择优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它服务单位;
  (三)依法签订并严格执行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其它服务合同,监督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安全。
  第六条城市建设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是建设项目的主要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规定负责组建其直接管理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并对其进行考评,监督;
  (二)协调管理城市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四)参与城市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开辟城市建设项目绿色服务通道。由市公共政务管理局牵头,组织城市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集中联审联批、特事特办,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条在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具有相关行政审批、或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依规各自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城市建设项目经市发改委批准立项后,建设项目单位应到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预算财政评审制度。
  建设项目单位根据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的施工图纸,编制项目预算,送市财政局评审;未经财政评审的项目,不得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制度。
  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建设项目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大宗材料采购等,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投标。
  建设项目单位应编制规范的招标投标文件(文件应明确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结算款支付、新增工程让利幅度、发生合同纠纷的由萍乡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合同条款),及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备案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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