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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0年06月30日

江西省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发 文 号:赣卫应急发〔2006〕5号
发布单位:江西省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3-20

  6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职业中毒事件。

  6.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6.1.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单位等)、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

  6.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6.2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电话、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6.3接报和上报

  接报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中毒事件的规模,为中毒人员的救治措施提供适当的建议。

  接报单位对中毒事件核实确认后,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同时随时报告中毒事件的事态进展。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6.4报告时限及程序

  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报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5紧急报告范围和方式

  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均应进行应急报告。

  6.5.1电话报告:接报单位在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电话告知当地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的机构。

  6.5.2网络直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部门或接报部门,除电话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外,尚需进行网络直报。

  (1)初次报告: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程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6.5.3书面报告

  6.5.3.1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的部门,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基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初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2)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及严重程度、患者就诊地点及救治情况);

  (3)可疑毒物情况(毒物名称、种类、数量、存在方式);

  (4)事件发生时,发生地地理环境及气象情况以及周围居民居住地情况;

  (5)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空气、水源等样品);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离区、防护区、人员疏散、中毒人员救治、毒物);

  (7)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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