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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4月13日

南京市消防条例

发 文 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3-24
实施日期:2011-07-01

  (2011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1年3月24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规定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六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单位和成年人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和参与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建立消防志愿服务组织。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消防公益事业给予财政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财政支持和社会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完成情况;

  (二)将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投入;

  (三)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置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成员单位汇报,通报消防安全情况,研究、指导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组织指挥并承担火灾扑救,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五)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消防安全职责。

  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人防、旅游园林、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配备消防工作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指导辖区单位开展群众性消防活动;

  (三)协助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

  (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六)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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