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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05日

南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

发 文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发布单位: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5
实施日期:2011-05-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保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及相关理论知识或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提供有偿培训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协调作用,引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培训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 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设立培训机构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应当向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三)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四)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产权证明和复印件;

  (五) 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 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数量证明和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不需提交);

  (七) 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八) 拟聘用人员名册和资格、职称证明;

  (九) 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或者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确定培训机构的级别,给核定的教学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能力和注册地点。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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