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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09年08月24日

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发 文 号:通政办发〔2009〕153号
发布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9-08-24
实施日期:2009-08-24

  第五十七条 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市人行系统的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三)引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有关单位出具证明企业信用等级正式文件的基础上,将信用等级录入企业征信系统。

  第五十八条 南通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范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直管范围内的供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工程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二)做好供电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三)参与有关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电信南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并监督所辖单位通信施工安全,保证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南通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和投保方做好保险责任事故防范工作。

  (二)参与保险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大生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南通港口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公司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全资、控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二)监督检查各全资、控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情况,督促全资、控股企业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严格检查,对事故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责任并抓好整改。

  (三)根据全资、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并指导、督促实施;协调解决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全资、控股企业整体工作的考核之中,并与全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和收入挂钩,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参与全资、控股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江苏渔港监督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依法对渔港、渔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渔船船东和船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44.1KW以上渔业船舶的检验和登记发证工作。

  (四)负责渔业船舶四等以上职务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

  (五)依法参加海洋渔业船舶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三条 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趸船、码头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辖区水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 市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各自职能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六十五条 各县(市、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委会成员等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19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安委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南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等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5〕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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