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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江阴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澄政发〔2011〕2号
发布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六十一)中国移动江苏公司江阴分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十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江阴市分公司

  1.负责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六十三)市总工会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4.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5.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配合政府推行“1+3”安全监控工作体系;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6.参与监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参与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制度,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市政府每年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条 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安委会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

  第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其安委会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其安委会依法严格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实行地方各级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并切实加强综合督促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事故查处结案后,及时公告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其安委会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将重大事故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按照《江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的通知》(澄政发〔200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如涉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缺失等情况,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委会发文明确。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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