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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04日

江阴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

发 文 号:澄政发〔2011〕2号
发布单位:江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委〔2010〕2号)、《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苏政发〔2010〕126号)及《无锡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锡政发[2010]19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及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工会组织等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中央、省、锡驻澄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一岗双责”、“一票否决”制度,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切实做到行业管理与安全监管相统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促进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标准及措施。支持、督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从产业布局、运行调控、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制定相关政策,引导企业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政府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建立和落实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和情况,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要决策和工作措施,及时协调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健全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机制、动态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临港新城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具体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五)督促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控制和减少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每年初与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承诺书,每年初公布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白皮书,逐级落实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显著、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工作。及时调整、充实安委会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充分发挥本地区各级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作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场所,确保各地安委办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七)积极推进和完善本地区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建立健全各级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八)加大政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与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相适应。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信息发布、技术装备、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救援、事故防范与隐患治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考核表彰奖励等。

  (九)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本地区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督促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列入教学、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等工作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切实增强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公民的安全意识。

  (十一)加强本地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认真组织并广泛开展本地区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二)把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机制作为整顿和规范本地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每年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整治工作,及时整治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十三)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和检查。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十一”、元旦、春节、“两会”等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检查。

  (十四)鼓励并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艺及设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十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六)负责本辖区地下管线的安全管理工作,责成其部门和单位负责所管辖的沿街立面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上报和统计,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协助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善后事宜,确保一方稳定。

  (十八)完成市政府交办、市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部署的其它安全生产专项工作。

  第三章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江阴质监局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国资办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

  第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负责辖区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委

  1.负责本部门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负责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产业政策的制订和调整,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优化产业结构。

  4.负责把石油和天然气、危险化学品制造业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督促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督促将智能交通、消防车道、道路水源等安全设施纳入市级道路建设项目概算。

  6.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关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7.按权限审批、核准、审核报批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需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8.作为本市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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