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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   更新日期:2011年01月24日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 文 号:市府办发〔2010〕150号
发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06
实施日期:2010-12-06

  第四章 形势分析与信息通报

  第十五条 市安委办及时发布全市安全生产统计数据,每半年发布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不定期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投诉举报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和指标完成进度通报制度。根据年初分解下达的全市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铁路交通、农业机械等各类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市安委办每月在《安全凉都》杂志等媒体上通报控制考核指标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市安委办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有关单位通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日内,要将本行业(领域)上季度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向市安委办报告,经市安委办梳理总结后呈报市委、市政府。
  第十八条 市安委办负责编发《凉都安全生产(简报)》、《安全凉都》杂志(月刊),办好中国凉都安全网,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省委、省政府领导,市委、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反映各县、特区、区,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第五章 督促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工作。重点督促检查各县、特区、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责任制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开展4次,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派人参加。综合督查或专项督查要形成专题报告。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安委会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市安委办要负责督促落实。每季度收集有关责任单位工作总结,每半年通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必要时开展检查、督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措施。以工作任务的完成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 按照“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牌、动态整改销号”的工作机制,做好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除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半年汇总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对于不能及时整改完毕的,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列为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原则上以市安委会名义挂牌督办。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督促落实重大隐患整改工作。市安委办负责跟踪落实。
  第二十三条 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黔府办发〔2010〕5号)的规定,对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治理排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县、特区、区政府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谈话。
  第二十四条 在各类节日及其他重大活动等特定时期,市安委办应根据实际,对重点行业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制定《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严格安全工作责任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 根据市安委会审查通过的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意见,每年2月底前,市安委办组织制定新一年度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报经市安委会全会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与各县、特区、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签订。被考核单位要及时开展年中自查和年底自评工作,形成自查、自评报告。
  第二十七条 按照年初签订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责任书》,由市安委办组织对各县、特区、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综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安委会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并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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