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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10月28日

各煤矿: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煤炭公业局《吕梁市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吕煤安字[2009]206号)精神,深入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促进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煤炭工业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的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和坚持立足长远、重在治本狠抓当前、重在严管、重心下沉、关口前移、促持高压态势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力度。把开展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相结合,与为期一年的煤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遏制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建立规范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组织领导

县煤炭工业局成立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煤安股,负责日常工作。

组 长:冯树德 县煤炭工业局局长

副组长:薛纪君 煤炭工业局总工程师

康茂平 县煤炭工业局副局长

薛平清 县煤炭局工业局副局长

李永喆 县煤炭局纪检组长

高新勤 县煤炭局工业局 工会主席

吕海波 县煤炭工业局党支部副书记

成 员:陈兴润 煤安股股长

张武平 行业股股长

刘新民 办公室主任

李东旭 培训中心主任

郭桂成 监控中心主任

李永槐 服务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薛纪君

副主任:陈兴润

各煤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体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三、主要任务

切实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的打击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煤炭生产许可证》过期仍从事生产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或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的;

(三)不认真落实煤炭兼并重组规划,纳入关闭范围应关未关或闭不彻底的;

(四)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

(五)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六)不落实《关于贯彻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晋煤执发[2009]196号)文件精神,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四、工作安排

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是依法开展煤安全生产监管,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得以贯彻落实的有效手段。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结合为期一年的煤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筹兼并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自查自纠(5月底发前)按照省、市政府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精神及市局《实施方案》要求,县局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行动工作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要组织自查自纠,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提高开展煤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能力和水平,严防事故发生。强化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6至9月)

(二)监督检查新建、升级改选矿井,相关手续是否完善齐备,是否严格按照审批组织建设,是否以基建名义组织生产;监督检查纳入关闭范围的矿井是否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落实资金,明确时限,明确时限,明确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整改;监督检查生产矿井是否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查出的问题。要逐一处理落实,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该关闭的要报请政府部门依法予以关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处罚到位。要坚持公证执法、严格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煤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

(三)认真分析总结,巩固扩大成果(10至12月)

县局针对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总结规律,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特别是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加大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打击力度,巩固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已取得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逐级抓好落实工作。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深入井下,及时发现、研究和解决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础问题,针对当地存在的严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采取措施予以打击和治理。督促煤矿企业法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执法行动内容,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二)广泛宣传,强化监督。要搞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鼓励群众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举报,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方便群众投诉。举报案件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对存在问题的煤矿企业和个人要严厉查处,对于举报有功人员,按照省政府有关举报奖励的精神落实。

(三)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要立足于治隐患、防事故,依法严厉打击煤矿企业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逐级上报制度,将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整改无望的,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以及不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对六证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要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一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要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及时督促解决。加大“汛期”、“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坚决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要把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煤矿安全生产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煤矿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煤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相互促进、协调推进;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执法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分析把握煤矿安全生产活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统筹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煤矿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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