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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2月04日

第一章  尾矿库安全环境现状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通过不断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等活动,相应的法规、规章、程序不断完善,尾矿库现场不断规范,数量进一步减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省运行及在建各类尾矿库291座。按安全度分:危库2座,险库24座,病库86座,正常库99座,其它为在建库等;按矿种分:金属非金属矿选矿尾矿库266座,磷石膏库25座;按地区分:黄石市158座,十堰市58座,宜昌市26座,鄂州市15座,黄冈市15座,随州市8座,荆门市5座,孝感市3座,咸宁市2座,武汉市1座;按等级分:二等库2座,三等库20座,四等库19座,五等库250座。在全国近几年多次发生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下,我省尾矿库生产安全及环境安全保持了比较稳定的形势。目前,我省尾矿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尾矿库量大、库容小、基础薄弱,存在安全隐患
        近年来,随着省域经济快速发展,钢铁、有色金属等主要原材料工业扩张迅速,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业迅速发展,相当数量的小尾矿库相继建成投入使用,全省100万m3以下的尾矿库有250座,占总数近80%,平均库容不足10万m3;尾矿库普遍存在堆积坝体过陡、调洪库容不足、坝体稳定性差等安全隐患。总库容在1000万m3以上的尾矿库有19座,其中有11座三等以上尾矿库和磷石膏库已进入后期服务年限,达到设计最终坝高,目前筑坝正朝着高堆坝方向发展,危险性增大。特别是有165座尾矿库涉及下游居民约4.2万人,其中29座下游有大型居民区,87座下游有生产企业及水库、铁路、公路、学校等重要设施。
        二、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违规建设和生产现象突出
        由于选矿厂准入门槛低,个体私营经济纷纷涌入采矿和选矿业,且不办理“三同时”手续,违法违规建设许多小型尾矿库。在利益驱动下,部分尾矿库先天不足,带病建设,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尾矿库企业不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未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作业规程,缺乏日常检查,导致大量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理。少数矿山企业甚至视尾矿库为包袱,在管理上存在侥幸心理和短期行为,不严格执行规程、规范。多数尾矿库的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达不到应急救援的要求。尾矿库专业人员匮乏,业务素质偏低,监管工作难以到位。有的尾矿库存在乱排乱放尾矿、尾水,擅自加高坝体等情况;有的若干个选厂共用一个尾矿库,造成尾矿库有人用无人管;有的选矿厂业主不顾安全,非法向库容已满或已闭库的尾矿库排放尾矿,有的甚至在尾矿库内非法采尾矿。
        三、历史欠账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我省大部分尾矿库始建于上世纪70-80年代,当时国家还没有出台正式的尾矿设施设计规范,致使尾矿库普遍存在选址不当、勘察不规范、工程设计标准较低,施工质量较差等先天不足的问题,坝体稳定性和抗震设防、防洪能力底子不清,情况不明。特别是因改制、破产,企业停运或弃用的尾矿库管理责任不清,产生了大量的无主尾矿库,普遍因无责任主体、无治理资金,不得不带病运行。
        同时,尾矿库建设成为矿业发展的瓶颈,普遍存在选址难、审批难、搬迁难,建设新库费用高、周期长,直接制约当地矿业发展和经济发展。部分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尾矿库,地方财政及企业无力治理,群众上访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地社会稳定和谐。
        四、监管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省尾矿库数量众多,而安全监管人员少、安全教育培训不够,执法力量不足,导致工作不规范、力度弱、效能不高。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尚未形成,联合执法效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因此,在提高尾矿库安全监管的效果上还需要不断创新,深入扎实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以治理隐患、优化布局、科技引领、节约资源、土地复垦为工作重点,以防范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主要目标,扎实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提升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降低尾矿库事故风险,控制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实现尾矿库安全环保形势的根本好转。
        二、工作原则
        (一)落实责任、强化治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的原则,在区分政府和企业责任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尾矿库综合治理方案,落实资金,积极推进综合治理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隐患严重程度和环境敏感度,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落实具体治理措施和计划,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三)治用结合、因地制宜。坚持安全环保与效能并重的原则,把尾矿库隐患治理与尾矿综合利用有机结合起来,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结合实际宜治宜用,注重实效。尾矿资源应合理利用,避免浪费,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时候需采取封存等措施,保护资源。
        (四)源头治理、加强监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要求,强化源头管理,严格尾矿库项目选址、立项、土地使用、安全、环保审查等准入环节,多方面加大尾矿库综合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三、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力争在“十二五”后三年,促使全省尾矿库隐患数量大幅下降,闭库治理水平、尾矿库复垦利用率、尾矿综合利用率显著提升,安全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明显下降,尾矿库本质安全水平迈上新台阶。2015年年底前具体工作目标包括:
        (一)杜绝危、险尾矿库;对于病库一旦发现,及时治理,不断开展安全大检查,确保尾矿库在汛期、雨雪冰冻等灾害天气情况下安全水平不下降;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杜绝出现新的废弃库和无主库。2015年底运行及在建尾矿库数量控制在200座之内。
        (二)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其中中央及省直企业尾矿库、三等及以上尾矿库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三)三等以上(含三等)及有关重点在用尾矿库、丹江口库区的尾矿库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在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区域建设流域级防控设施。基于全国尾矿库基础数据,形成具备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功能的尾矿库“天地一体化”监控体系。
        (四)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尾矿库雨情监测能力,推动建立尾矿库应急救援联防联动机制,有效防范汛期和极端气候引发的事故灾难。
       
        第三章 尾矿库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新一轮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从2013年开始,至2015年结束。2013年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市尾矿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对本市州尾矿库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重新认定尾矿库安全度,准确定位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废弃库、关闭库和无主库,并分类造册,确定重点治理区域及重点治理项目,研究制定具体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计划;2014年对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项目实施重点治理,尽快消除安全环保隐患,完成尾矿库闭库治理和升级改造,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尾矿库全部实现达标排放,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2015年在重点治理的基础上,对所有尾矿库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落实整顿关闭计划,严格市场准入,优化产业布局,推广先进适用技术,规范企业生产运行,推动尾矿库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一)提高尾矿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尾矿库、独立选矿厂建设项目,尤其是库容小于10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少于5年的尾矿库建设项目。新建尾矿库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新建、改建、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开采利用方案、安全设施设计要有专门、详细的采空区充填内容,对尾矿利用进行论证,尽可能多的将尾矿充填,以减少尾矿排放量;新建五等尾矿库应当优先采用一次性筑坝技术;新建小库(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下,下同)和周转库必须采用一次性筑坝方式;新建堆存重金属尾矿库的库底应硬化并防渗;严禁在岩溶发育地区利用天坑建设尾矿库。
        (二)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完善建设、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作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尾矿库技术管理,每座尾矿库至少配备1名熟悉尾矿库相关业务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尾矿库生产运行管理,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排水构筑物过流能力等重要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三)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尾矿库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排查出的危库、险库要责令停产,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并履行闭库程序;对病库要限期整改消除隐患,使之达到正常库标准,争取到2015年底杜绝危、险尾矿库,基本消除病库。建立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发生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头顶库”的治理。各地政府要摸清底数,按照政府督导,企业论证的原则,科学合理的确定尾矿库下游重要建构筑的安全距离。依据国家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按下游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学校、厂矿及重要设施为标准确定“头顶库”数量。要进行风险评估论证,研究制定治理和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要明确治理责任,限期完成治理任务。对“头顶库”要进行升级改造,提高设计等级或按设计等级上限加固坝体、完善防洪设施。要根据尾矿库坝高、库容量、服务年限和下游居民数量情况,科学制定居民搬迁计划。
        (五)加强对无主尾矿库的治理。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的《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安监总管一〔2009〕112号)要求,继续深化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明确职责、强化措施,扎实开展隐患综合治理,在“十二五”时期后三年时间完成闭库治理任务,杜绝出现新的无主管单位尾矿库。
        (六)强化应急管理。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加强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熟悉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认真落实汛期或极端气候下企业负责人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与周边村镇的应急响应机制,完善抢险应急预案,为下游居民和重要设施安全提供有效的应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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